文件编号:DB4117/T292-2020 | 分类:标准导则 | 发布日期:2020-10-15 |
发布部门: | 适用区域:河南省驻马店市 | 实施日期:2020-10-31 |
文件编号:DB14/T2884-2023 | 分类:标准导则 | 发布日期:2023-12-04 |
发布部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适用区域:山西省 | 实施日期:2024-03-04 |
文件编号:DB4117/T293-2020 | 分类:标准导则 | 发布日期:2020-10-15 |
发布部门: | 适用区域:河南省驻马店市 | 实施日期:2020-10-31 |
文件编号:DB4113/T012-2021 | 分类:标准导则 | 发布日期:2021-11-22 |
发布部门: | 适用区域:河南省南阳市 | 实施日期:2021-11-30 |
Resource utilization of manure waste-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mbination of planting and breeding of in small-scale livestock and poultry farms
文件编号:DB3413/T0034-2024 | 分类:标准导则 | 发布日期:2024-08-06 |
发布部门: | 适用区域:安徽省宿州市 | 实施日期:2024-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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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农办牧[2022]19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2-06-24 |
发布部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 | 适用区域:全国 | 实施日期:2022-06-24 |
文件编号:农办牧[2018]2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18-01-05 |
发布部门:农业部 | 适用区域:全国 | 实施日期:2018-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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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广西生态环境厅领导: 本项目为生猪养殖项目,其废水处理工艺为“预处理+黑膜沼气池+两级A/O+尾水暂存池”,处理后的废水用于旱地施肥。 ①根据《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农牧办【2022】19号})中“5.5液体粪污贮存发酵设施 畜禽养殖场(户)通过敞口贮存设施处理液体粪污的,贮存周期依据当地气候条件与农林作物生产用肥最大间隔期确定,推荐贮存周期最少在180天以上,确保充分发酵腐熟;畜禽养殖场(户)通过密闭贮存设施处理液体粪污的,贮存周期依据当地气候条件与农林作物生产用肥最大间隔期确定,推荐贮存周期最少在90天以上,确保充分发酵腐熟”。 ②根据《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农牧办【2022】19号})中的“5.8 沼气发酵设施 沼气工程产生的沼液还田利用的,宜通过敞口或密闭贮存设施进行后续处理,贮存容积不小于沼液日产生量(立方米/天)×贮存周期(天),贮存周期不得低于当地农作物生产用肥最大间隔期,推荐贮存周期最少在60天以上,确保充分发酵腐熟 ” 问题1 本项目使用的黑膜沼气池是否属于密闭贮存发酵设施,贮存周期是否需要90天以上? 问题2 本项目两级A/O工序的池子容量是否需要满足60天的废水储存量,还是只要尾水暂存池满足60天的储存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06-14
目前规模以下的养殖场、养殖户、散养户在国家和省级层面没有明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执法依据,农村一些规模养殖场、养殖户、散养户畜禽粪污直接排入自建的鱼塘,或者鱼塘养殖鸭、鹅,粪污残留在池塘,下雨有外溢风险,针对这种情况,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如何监管,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尺度是如何?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2-04-18
尊敬的领导您好!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有关要求,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值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 现有一养殖场项目,产生的粪污水拟采用“干湿分离(固液分离)+厌氧发酵”处理,处理后沼液用于农田消纳。根据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文件关于印发《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647号)表1:规定了不同种植模式单位面积耕地当年畜禽最大承载力和适宜承载力。现请问对于配套的农田消纳面积的计算,只需要满足不超过最大承载力就可以了,还是必须要求满足不超过适宜承载力。 谢谢,望回复。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0-11-03
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川环发〔2019〕58号)个性因子裁量表第(七)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无环评,有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为2,无环评,无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为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对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作出如下规定:“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经调查发现,某设计年出栏量8000头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未报批环评文件就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经营,其每座养殖圈舍下方各建有1个养殖废弃物收集池,但无前述规定的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请问应当认定该生猪养殖场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还是应当认定为无污染防治设施?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1-11-08
2016年,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其中规定“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2017年,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畜牧业发展和畜禽粪污治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7〕65号),并指出“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部分地区没有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有关规定......部分地方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要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二级、三级保护区的规模养殖场全部关闭或搬迁”。但上述指南和通知,与2015年环保部发布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中“6.2.1.5 保护区内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关闭”的要求相矛盾。该要求并未根据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养殖场是否排放污染物而做出相应的不同规定,地方政府执行畜禽禁养区的划定和整治工作的时候应该以哪个为准?此外,“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具体应如何界定?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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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印发《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活性炭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体系建设技术指南》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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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前沿 | 2022-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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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认定不正常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行为取证要点及对策浅析如何认定建设项目未验先投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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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环社 | 2022-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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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助手10场直播持续更新中|第3场:膜技术与高难度废水处理技术专题分享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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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互联网 | 2022-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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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 印发钢铁、化工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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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互联网 | 2022-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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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 通报2021年第二、三季度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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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云助手 | 2022-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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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vestock manure slurry
文件编号:DB62/T4507-2022 | 标准名称: 养殖场粪污机械化清理作业规范 | 发布日期:2022-05-09 |
标准分类:地方标准 | 适用区域:甘肃省 | 实施日期:无 |
中文释义:牲畜养殖场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美便、尿、污水及其混合物。 |
breeding farm
文件编号:DB62/T4507-2022 | 标准名称: 养殖场粪污机械化清理作业规范 | 发布日期:2022-05-09 |
标准分类:地方标准 | 适用区域:甘肃省 | 实施日期:无 |
中文释义:将一定数量的牲畜集中到特定区域内统一饲养、繁殖的场所。 |
文件编号:DB63/T1913-2021 | 标准名称: 冷水鱼养殖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范 | 发布日期:2021-05-20 |
标准分类:地方标准 | 适用区域:青海省 | 实施日期:无 |
中文释义:利用河流、水库等水域,开展冷水鱼网箱养殖的独立生产场区。 |
livestock and poultry farm
文件编号:DB31/1098-2018 | 标准名称: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发布日期:2018-09-30 |
标准分类:地方标准 | 适用区域:上海市 | 实施日期:无 |
中文释义:是指经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 定的养殖规模的畜禽养殖场,按以下标准确定: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 头(年出栏)、蛋鸡≥15000羽(存栏)、肉鸡≥30000羽(年出栏)。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其规模可将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进行核定,换算比例为:1头 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3只羊换算 成1头猪。 |
文件编号:DB4106/T22-2020 | 标准名称: 畜禽养殖场防疫监督管理规范 | 发布日期:2020-10-19 |
标准分类:地方标准 | 适用区域:河南省 | 实施日期:无 |
中文释义:种畜场、种禽场、孵化场和年出栏500头以上的养猪场、年存栏100头以上的奶牛场、年出栏100头以上的肉牛场、年出栏100只以上的养羊场、年存栏2000只以上的蛋鸡场、年出栏1 000只以上的肉鸡场和年存栏1000只以上的养兔场,以及养殖户5户以上的养殖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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