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财政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财办资环[2023]8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01
发布部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适用区域:全国 实施日期:2023-02-01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关于组织开展第一批低噪声施工设备推荐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工信厅联节函[2022]341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 适用区域:全国 实施日期:2023-01-06

财政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2024年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财办资环[2024]15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4-02-29
发布部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适用区域:全国 实施日期:2024-02-29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

文件编号:工信厅联装[2019]44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25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 适用区域:全国 实施日期:2019-06-25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苏环办[2022]134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2-04-22
发布部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适用区域:江苏省 实施日期: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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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

关于小水电环评文件的受理情况
其它 环境影响评价

省环保厅: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无序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325号)以及《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无序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皖环函[2018]675号)要求,至2018年12月底省内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原则上暂停受理新建、扩建小水电项目环评文件。近期因关注到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回函于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部分农村小水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相关事项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093号)中“第二条:对不属于《方案》中拆除类且与整改思路相符的已建、在建项目,以及属于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认可的脱贫攻坚项目,应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照我司水电站项目,应不属于该《方案》中拆除类,即: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颁布实施后开工建设,未依法履行环评手续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二是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颁布实施后开工建设的;三是虽已废弃但尚未拆除,对河流生态系统仍有阻隔影响的;四是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曾明确要求拆除但一直未执行到位的。综上,请问我司水电站项目或不属于《方案》中拆除类项目环评文件是否满足受理条件?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8-11-22

关于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做生态专题报告
其它 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最新生态环境部要求,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86号) 已经废止,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是否还需要单独做生态专题报告报省厅审查后才能报环评文件,还是只是作为环评一部分可以直接报环评,谢谢!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2019-11-15

《关于铝灰利用处置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21〕74号)是否生效执行
其它 生态环境执法

关于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对于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铝灰利用处置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21〕74号)进行回复《关于铝灰利用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便函〔2021〕481号 ,现是否执行?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11-08

关于《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的燃气锅炉咨询
大气环境 生态环境监测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全省新建燃气锅炉要采取低氮燃烧技术,氮氧化物达到50毫克/立方米。各地要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要求科学制定燃气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提请市政府于2022年底前发布实施。具体执行时间,执行范围以各地公告为准。” 目前,当地市政府尚未发布“要求科学制定燃气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执行时间和执行范围尚未明确的情况下,新建的燃气锅炉是否需采取低氮燃烧技术?氮氧化物是否需达到5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是否能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中燃气锅炉排放浓度限值,即150毫克/立方米?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11-05

环境监测津贴发放问题
其它 综合业务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发[2017〕21号)》和中共抚州市委办公室、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抚办发〔2019〕7号)精神之规定:“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县级生态环境局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基层县区均已挂牌成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县级生态环境局局兼任执法局局长形成了局队合一的工作格局,基层行政人员也必须经常参与并深入环境污染现场执法,履行了环境污染保护职责,能否享受赣人社字〔2016〕117号文件规定环境保护监测津贴? 请予以答复为盼。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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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

生态环境统计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statistics

文件编号:HJ772-2022 标准名称: 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 发布日期:2022-12-01
标准分类:技术规范 适用区域:全国 实施日期:无
中文释义: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对环境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管理、应对气候 变化、核与辐射安全及其他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事项进行的各项统计调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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