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EOD项目问题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5-04-28

综合 安徽省 综合业务

问题

目前我们正在进行一个EOD项目开发评审工作,因为该项目在2023年12月14日就已完成项目入库等流程,并纳入咱们省级EOD项目库,但2023年12月22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了《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实施导则(试行)》(环办科财〔2023〕22号),该文对项目谋划、方案涉及以及主体确定都有了更为详细的约定。 由于我们这个项目是在该导则出台之前就已谋划且完成项目入库等流程,请问现在进行项目融资阶段的开发评审是否需要遵循《导则》中关于项目的诸多约定?对于此类情形的项目开发评审应该如何判断呢? 期待您的答复!

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入库的项目在EOD《实施导则》出台前已实施的内容可按导则出台前的有关规定执行,导则出台后实施的内容需按照导则要求予以调整,无法调整或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可按照新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重新入库。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关联文件

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实施导则(试行)(环办科财[202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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