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是否发布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如果已发布能否发给我,如果没发布,何时能发布?安徽省各地市区能否有办法申请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的豁免?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07-15
1. 办法第九条(一)规定“排污单位排气筒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监测因子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其中,燃料为天然气的可以不监控二氧化硫、颗粒物;”请问高度超过45米的非燃烧/焚烧类高架源,排放因子仅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是否也应包含上述监测因子?2. 办法第八条(二)“监测因子排放浓度长期低于可用仪器检出限的;”中的“长期低于”怎样界定?3. 对于间歇性污染源,可能在运行时符合需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要求,但是年运行时数非常低(如仅在开停车阶段使用),是否也需要安装在线监测?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09-14
您好,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的排污单位应安装在线监测(一)排放废水和废气污染物纳入重点排污名录的,和第九条:(四)单排放口VOCs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企业、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其他行业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请问这两条有因果关系吗,是先明确是列入重点排污名录的,再来谈风量? 还是只要风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其他行业,不管是不是重点排污名录的都要设置VOCs自动监测。比如一家企业的锡焊工段,使用的锡膏中含少量助焊剂,锡焊过程中挥发,因锡焊工位较多未达到较高的收集效率配套风机风量较大,但VOCs产生量很少,这种情况风量超过3万立方也需要设置VOCs自动监测吗?敬盼回复!谢谢~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12-28
领导您好: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环发[2021]3号),有以下问题需指导:1、第九条(一)、(二): 燃料为天然气的可以不监控二氧化硫、颗粒物;请问:燃料为氢气或氢气与天然气混合的情况是否也不需要监控二氧化硫、颗粒物?2、第九条(三):危险废物焚烧企业、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监测因子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氯化氢、炉膛温度等参数;请问:对于生产装置配套的焚烧VOCs废气的焚烧炉(天然气、VOCS),其虽参照危险废物焚烧标准,但不是焚烧危废废物,是否需全部自动监测上述因子及参数?是否按环评监测要求执行即可。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12-16
1、管理办法第9条(一)(二)中写“燃料为天然气的可以不监控二氧化硫、颗粒物”。那么对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中要求安装CEMS在线,但排气筒超过45米,或者单排放口设计小时废气量在6万以上的化工企业,燃烧天然气的排口是否可不监测二氧化硫、颗粒物?2、管理办法中化工行业具体包含哪些?是否包含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呢?《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苏化治〔2021〕4号)中有如此表述,“对于生产环节涉及化工工艺的化学药品原料药(271)的非化工行业类别企业,可以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集聚建设发展。”那么“生产环节涉及化工工艺的化学药品原料药(271)”企业是否可以按照非化工行业管理,执行《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非化工行业的相关要求?3、管理办法第九条(四),对于化工企业,超过1万风量的排放VOCs的一般排放口,对应的行业自行监测指南要求季度监测挥发性有机物,那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是否还必须安装VOCs在线?不安装会被处罚吗?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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