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11-29
1、管理办法第9条(一)(二)中写“燃料为天然气的可以不监控二氧化硫、颗粒物”。那么对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中要求安装CEMS在线,但排气筒超过45米,或者单排放口设计小时废气量在6万以上的化工企业,燃烧天然气的排口是否可不监测二氧化硫、颗粒物?2、管理办法中化工行业具体包含哪些?是否包含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呢?《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苏化治〔2021〕4号)中有如此表述,“对于生产环节涉及化工工艺的化学药品原料药(271)的非化工行业类别企业,可以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集聚建设发展。”那么“生产环节涉及化工工艺的化学药品原料药(271)”企业是否可以按照非化工行业管理,执行《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非化工行业的相关要求?3、管理办法第九条(四),对于化工企业,超过1万风量的排放VOCs的一般排放口,对应的行业自行监测指南要求季度监测挥发性有机物,那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是否还必须安装VOCs在线?不安装会被处罚吗?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您来信咨询:《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相关问题。我厅收信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研究,现答复如下: 1、以天然气作为燃料,燃料产生二氧化硫、颗粒物相对较低,低于目前大部分废气监测设备的检出限,因此燃料为天然气的可以不监控二氧化硫、颗粒物。 2、《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DB32/3151—2016)》的适用范围包括“27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同时《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化工、印染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苏环办〔2021〕20号)提出,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1可参照化工行业要求,严格环评审批,防治环境污染,防范环境风险。 3、单排放口VOCs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业企业均应该在排放口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感谢您提宝贵意见,谢谢!
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苏化治[2021]4号)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规[2020]1号)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化工、印染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苏环办[2021]20号)
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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