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09-14

环境 江苏省 大气环境 生态环境执法

问题

1. 办法第九条(一)规定“排污单位排气筒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监测因子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其中,燃料为天然气的可以不监控二氧化硫、颗粒物;”请问高度超过45米的非燃烧/焚烧类高架源,排放因子仅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是否也应包含上述监测因子?2. 办法第八条(二)“监测因子排放浓度长期低于可用仪器检出限的;”中的“长期低于”怎样界定?3. 对于间歇性污染源,可能在运行时符合需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要求,但是年运行时数非常低(如仅在开停车阶段使用),是否也需要安装在线监测?

回复

贵公司污染物自动监测因子应当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及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执行。 1、若上述均无要求,且贵公司原辅料、生产工艺等过程均无以上污染物因子产生,可不监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 2、贵公司根据上述相关要求的时间和频次开展的自行监测(提供CMA报告),相关部门组织的监督监测、执法检查监测等结果显示近2年内监测因子均低于可用仪器检出限的视为“长期低于”可用仪器检出限; 3、贵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若年运行时数非常低,长期处于停运状态,可依据相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并按要求在省、市平台标记。

关联文件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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