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疑问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12-16

环境 江苏省 生态环境执法

问题

领导您好: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环发[2021]3号),有以下问题需指导:1、第九条(一)、(二): 燃料为天然气的可以不监控二氧化硫、颗粒物;请问:燃料为氢气或氢气与天然气混合的情况是否也不需要监控二氧化硫、颗粒物?2、第九条(三):危险废物焚烧企业、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监测因子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氯化氢、炉膛温度等参数;请问:对于生产装置配套的焚烧VOCs废气的焚烧炉(天然气、VOCS),其虽参照危险废物焚烧标准,但不是焚烧危废废物,是否需全部自动监测上述因子及参数?是否按环评监测要求执行即可。

回复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您来信咨询:《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相关问题。我厅收信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研究,现答复如下: 1、燃料为氢气或氢气与天然气混合的,燃烧产生二氧化硫、颗粒物相对较低,低于目前大部分废气监测设备的检出限,因此燃料为氢气或氢气与天然气的可以不监控二氧化硫、颗粒物。 2、《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中规定“危险废物焚烧企业、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监测因子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氯化氢、炉膛温度等参数”指的是对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焚烧炉的自动监测要求,您来信询问的TO/RTO焚烧装置是对有机废气的焚烧处置设备,非同一个概念,TO/RTO焚烧装置监测因子的自动监测要求请依据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方案及《办法》中关于VOCs自动监测的相关规定。 感谢您提宝贵意见,谢谢! 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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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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