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发[2017〕21号)》和中共抚州市委办公室、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抚办发〔2019〕7号)精神之规定:“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县级生态环境局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基层县区均已挂牌成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县级生态环境局局兼任执法局局长形成了局队合一的工作格局,基层行政人员也必须经常参与并深入环境污染现场执法,履行了环境污染保护职责,能否享受赣人社字〔2016〕117号文件规定环境保护监测津贴? 请予以答复为盼。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10-29
我是一名基层执法人员,在我县城区内出现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现就该问题适用法律情况咨询省厅相关领导,期盼能给予支持和回复,谢谢。针对建筑施工噪声问题的两部法律及规章,分别是: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法责条款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2、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后,法责条款是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那么出现噪声扰民的建筑施工处罚权在适用性来说我就产生了疑惑,如果按照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原则来说,我们应该有权下达责改和进行处罚,但是记得有个环保部回复中说处罚额度在地方规定,没有找到。而如果依照下位法的处罚额度则其管理权在城市管理部门,这样我们就没权处罚了。并且我县的城市管理部门也推诿说上位法没有改变而拒绝进行处罚。对此希望上级部门进行指导,在此谢谢了。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08-09
2019年12月18日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行政事业的单位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时,需要交由取得生态环境部门核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企业按要求进行处置和回收利用,能否提供安徽省已取得生态环境部门核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企业名单,最好按市进行分类列表形式,比如说合肥市一共多少家,企业名称分别是……,芜湖市一共多少家,企业名称分别是……。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03-09
贵厅的领导、专家们好,我是一名环保行业从业者,来信是想咨询以下问题: 《安徽省2021年应对气候变化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 》(皖大气办〔2021〕3号)、《安徽省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中均提到要进行“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但是文件没有明确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标准限值和超低排放改造方式,想咨询下对于一般锅炉项目,该超低排放标准指的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 )中特别排放限值吗?有无具体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要求或建议呢? 盼复为感!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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