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08-09
我是一名基层执法人员,在我县城区内出现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现就该问题适用法律情况咨询省厅相关领导,期盼能给予支持和回复,谢谢。针对建筑施工噪声问题的两部法律及规章,分别是: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法责条款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2、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后,法责条款是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那么出现噪声扰民的建筑施工处罚权在适用性来说我就产生了疑惑,如果按照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原则来说,我们应该有权下达责改和进行处罚,但是记得有个环保部回复中说处罚额度在地方规定,没有找到。而如果依照下位法的处罚额度则其管理权在城市管理部门,这样我们就没权处罚了。并且我县的城市管理部门也推诿说上位法没有改变而拒绝进行处罚。对此希望上级部门进行指导,在此谢谢了。
您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执法中遇到的上位法和下位地方条例规定不一致问题,请依据《立法法》的原则予以解决。您提出的建筑工地噪声扰民的违法行为处罚实施机关不同的问题, 可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城市管理部门执法,或联合执法的形式解决。如生态环境部门单独依据上位法执法,而上位法未明确处罚金额,可参考下位条例规定的处罚金额。您在执法中遇到的情况,可联系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电话:0551-62376655。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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