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

文件编号:商资发〔2021〕188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发布部门:商务部 适用区域:全国 实施日期:2021-09-28

关于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更好发挥示范作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件编号:商资函〔2022〕549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3
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适用区域:全国 实施日期: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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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怎么计算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 生态环境监测

您好,根据《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国家级经开区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是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包括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的比值,想请教下,1、我们项目是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如果项目运行了,是否能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2、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是包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量吗?望能尽快回复,谢谢!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3-01-09

关于废旧轮胎裂解项目审批权限问题的咨询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 环境影响评价

尊敬的厅长,您好!我是长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一名工作人员,现有企业申请废旧轮胎裂解项目,采用连续式成套生产设备,产品为裂解燃料油、粗炭黑和钢丝。现向您咨询该项目是否属于《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 年本)》四、制造业 石化: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5-04-29

天然气管道环评类型咨询
其它 环境影响评价

领导您好! 我公司新建天然气管道项目,位于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向企业供气,全长2.9km,设计压力为4.0MPa,管径为D323.9,天然气密度0.7407kg/m3。经计算,管线天然气存有量为5.484t,天然气临界量为10t,故Q<1,项目环境风险潜势为I,风险评价等级为简单分析,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未明确简单分析评价范围,三级评价其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为距管道中心线两侧一般均不低于100 m,本项目距离最近的居民点约130m;居民点不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是否应为报告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06-27

生产线变换位置,满足卫生防护距离,生产线是否可以验收
其它 环境影响评价

尊敬的生态环境厅:您好!近期我公司承接了1个舒城经济开发区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该项目位于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北路与古城北路交叉口东北侧300m处,该项目于2016年12月23日取得舒城县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舒环管[2016]149号);由于企业资金有限,原环评规划中的浸漆生产线(位于3#厂房,目前该栋厂房暂未建设),现移至1#厂房中部,该项目南侧距离厂界50m处有1敏感点(距离厂房边界最近距离为125m),根据舒城县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该项目设有以厂房边界为起点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浸漆生产线搬迁至1#厂房中部后,生产线卫生防护距离距离敏感点由原先的190m降至120m,依然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请问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该项目是否可以正常开展竣工验收工作。望复!谢谢尊敬的生态环境厅:您好!近期我公司承接了1个舒城经济开发区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该项目位于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北路与古城北路交叉口东北侧300m处,该项目于2016年12月23日取得舒城县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舒环管[2016]149号);由于企业资金有限,原环评规划中的浸漆生产线(位于3#厂房,目前该栋厂房暂未建设),现移至1#厂房中部,该项目南侧距离厂界50m处有1敏感点(距离厂房边界最近距离为125m),根据舒城县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该项目设有以厂房边界为起点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浸漆生产线搬迁至1#厂房中部后,生产线卫生防护距离距离敏感点由原先的190m降至120m,依然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请问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该项目是否可以正常开展竣工验收工作。望复!谢谢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05-16

相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咨询
其它 环境影响评价

我县文旅部门计划实施4个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类别为旅游开发,因以上项目均不包含缆车、索道建设,我局最终判断以上项目的环评类别为登记表。但是经现场查看,以上项目的选址选线可能涉及集中式乡镇水源地(1000人以上)二级保护区、甘肃黄河三峡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黄河刘家峡兰州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现在环评审批及项目环境管理中有以下问题不明,特向省厅咨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污染饮用水水体”。根据以上法律条款,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能否进行旅游开发项目建设,如能从事旅游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是否需要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85号)文件精神,编制《建设项目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方案》并报市(州)人民政府予以回复之规定。 二、以上项目如涉及甘肃黄河三峡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时,建设单位在填报《登记表》时,是否加入生态影响专题论述章节。 三、以上项目如涉及黄河刘家峡兰州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否需要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编制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的专题论证报告,如需编制,报谁审批。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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