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根据省厅发布的《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中九、规范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要求设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同时要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有关要求,经查苏环办[2019]149号,未提及危废仓库设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的内容。对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4.3条: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废可在贮存设施堆放及6.2.2条: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请问,苏环办[2019]327号中有关危废库导出口及净化装置在何条件下需要,如果企业无挥发性固废,又无泄漏液体,危废库是否需要设置导出口及净化装置,或无挥发性固废,但有泄漏液体的情况,是否需要设置到出口及净化装置。望领导回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03-25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一家环评公司报告编制人员,《甘肃正宇鑫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万立方加气蒸压混凝土砌块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1年9月10日取得了庆阳市生态环境局西峰分局关于本项目的环评批复(西生环发[2021]204号)。环评批复要求:生物质锅炉废气经高效脉冲布袋除尘器+排气简排放,满足《庆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庆大气办发 [2018]28号)中限值要求,具体要求按照该文件整治目标第2条规定执行,即“保留燃煤锅炉(含生物质锅炉)全面达标排放。在生物质成型或粉体复合燃料的使用上,要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类型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 [2014] 1207号)要求,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排放标准达到烟尘排放浓度小于3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于50毫克/立方米,氨氧化物排放浓度小于100亳克/立方米。” 问题: 本项目环评批复要求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标准太严格,目前实际情况没办法实现锅炉废气NOx达标。甘肃正宇鑫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是庆阳市西峰区招商引资企业,属于新型建材制造业,主要生产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材),目前生产采用8t生物质锅炉能否按照《庆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庆大气办发 [2018]28号)文件中锅炉整治目标第3条规定要求执行,使本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第3条具体规定:“保留工业燃煤锅炉(含生物质锅炉)、燃煤炉窑要达到相应国家排放标准,并全部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环保部门联网。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下达督办通知,督促企业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不知妥否,现请示贵厅给予解答。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3-07-21
领导您好,本公司拟利用当地较为丰富的樟树资源建设一家樟油生产企业,配套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原料为本地樟树(杂樟、土樟),工艺为破碎-锅炉蒸汽蒸馏-冷凝-油水分离,樟油提取过程仅用到锅炉蒸汽,不添加其他物质,主产品为粗樟油,不进行精炼;此外利用油料提取后的料渣生产生物质颗粒燃料(详细工艺可见附件),目前在办理环评手续过程中有几个问题想进行咨询:①本项目樟油生产部分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中属C1332非食用植物油加工还是C2663林产化学产品制造把握不准,若为C2663,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属于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中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不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除外),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且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建石化化工项目有关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函〔2023〕27号),是否无需作为化工企业进行管理?②樟油生产企业曾在省内经历过一段整治关停,是否有相关产业政策明确该行业是否可以建设,若无,本项目可否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环评手续的正常办理?恳请回复,万分感谢!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06-26
在饮用水源地(含千吨万人水源地、乡镇级以下集中式水源地)开展整治工作过程中,地方人民政府针对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编制的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该如何备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第二十条“(二)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但未给出详细的备案管理办法。在备案过程中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要求办理,同时提交应急预案文本、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三部分内容,是否合理或可以参照执行?企业和水源地一个是风险源,一个是风险受体,二者本质不同,如若参照执行合理否?根据《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境风险评估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是作为预案编制的准备和基础,并无具体的备案管理办法说明此类预案备案时必须同时提供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环境风险评估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是否也是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必备文件材料?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20-09-28
尊敬的生态环境厅领导,您好!我们是大丰区行政审批局环评审批的工作人员,现已受理我区刘庄镇江苏湃福安全用品有限公司提交的《劳保手套项目(年产PU手套70.4万打、丁腈(乳胶)手套172.8万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附污染防治措施专项)(http://dafeng.yancheng.gov.ex2.hbt.ipv6.jiangsu.gov.cn/art/2019/5/31/art_20097_3106280.html),在材料审核过程中我们发现该项目生产工艺使用丁腈胶、氧化锌进行“调胶”,后续使用105℃的温度进行烘干。对照原环保部2017年12月6日关于分类管理名录“硫化”工艺定义的回复,并参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12月10日关于橡胶制品、硅胶制品的环评类别(http://www.gdep.gov.ex2.hbt.ipv6.jiangsu.gov.cn/gzhd/gzhd_cjwt/jsxm/201812/t20181210_246662.html)的答复,我们认为上述项目涉及“硫化”工艺应当《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中“十七、橡胶和塑料制品业,46、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制造及翻新”类别中“轮胎制造;有炼化及硫化工艺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上述相关情况向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报告后,领导要求我们通过省生态环境厅厅长信箱这一渠道向省厅领导请示我们上述判断是否准确。麻烦领导在百忙中能够给予及时明确的答复,万分感谢!盼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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