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3-07-21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一家环评公司报告编制人员,《甘肃正宇鑫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万立方加气蒸压混凝土砌块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1年9月10日取得了庆阳市生态环境局西峰分局关于本项目的环评批复(西生环发[2021]204号)。环评批复要求:生物质锅炉废气经高效脉冲布袋除尘器+排气简排放,满足《庆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庆大气办发 [2018]28号)中限值要求,具体要求按照该文件整治目标第2条规定执行,即“保留燃煤锅炉(含生物质锅炉)全面达标排放。在生物质成型或粉体复合燃料的使用上,要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类型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 [2014] 1207号)要求,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排放标准达到烟尘排放浓度小于3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于50毫克/立方米,氨氧化物排放浓度小于100亳克/立方米。” 问题: 本项目环评批复要求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标准太严格,目前实际情况没办法实现锅炉废气NOx达标。甘肃正宇鑫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是庆阳市西峰区招商引资企业,属于新型建材制造业,主要生产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材),目前生产采用8t生物质锅炉能否按照《庆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庆大气办发 [2018]28号)文件中锅炉整治目标第3条规定要求执行,使本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第3条具体规定:“保留工业燃煤锅炉(含生物质锅炉)、燃煤炉窑要达到相应国家排放标准,并全部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环保部门联网。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下达督办通知,督促企业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不知妥否,现请示贵厅给予解答。
网友您好: 您的网站留言收悉,具体回复内容如下: 根据您的留言内容,该项目于2021年9月取得庆阳市生态环境局西峰分局批复,并要求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庆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庆大气办发〔2018〕28号)限值要求。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271-201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鉴于上述情况,建议向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咨询《庆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庆大气办发〔2018〕28号)相关政策和排放限值事宜的解读。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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