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法生产磷肥是否按照《长江保护法》化工项目进行管理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5-06-04

环境 云南省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 环境影响评价

问题

安宁一家磷肥生产加工企业,现有饲料磷酸氢钙(A生产线)、富过磷酸钙(B生产线)两条独立生产线,工艺都是“化学反应工段(混合化学反应,生产粉状半成品) 物理工段(半成品均化配比 造粒烘干 筛分 冷却 包装,生产粒状产品)”,A原料为外购磷酸和氧化钙,化学反应工段得饲料磷酸氢钙半成品,B原料为磷矿粉和外购磷酸(硫酸),化学反应工段得重过磷酸钙(过磷酸钙)半成品,通过后续物理工段生产粒状产品。因位于九龙河1km范围内,受制于《长江保护法》“不能扩建、新建化工项目”之规定,拟外购过磷酸钙、重过磷酸钙半成品,依托A生产线物理工段(半成品均化配比 造粒烘干 筛分 冷却 包装),生产富过磷酸钙,停用A生产线化学反应工段,不再生产饲料磷酸氢钙。 问题一:富过磷酸钙生产属于磷肥生产(C2622,包含化学和物理法生产磷肥),拟建项目不涉及化学反应,能否不按照“化工”管理。 问题二:该拟建项目属于C2622,在问题一成立的情况下,由于不涉及化学法生产化肥,是否能按环评报告表开展环评工作。

回复

一、行业类别应以项目立项文件为依据,您可以将相关情况向产业主管部门反映,建议按产业主管部门意见确定项目的行业类别。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肥料制造262”中“化学方法生产氮肥、磷肥、复混肥的”编制报告书,其他应编制报告表。 三、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经济带负面清单指南(2022年本,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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