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答

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采样频次问题咨询的回复
水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执法

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3.1.4 取样与监测” 部分规定:“4.1.4.2 取样频率为至少每 2h 一次,取 24h 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1、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16号)中规定: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依据。 基层在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异常,随即对其出口水水质进行即时采样,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超标。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未按排放标准中相关规定采样,即采集24小时混合样而对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不予认可,导致以超标处罚无法实现。 为此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和环境监测人员应该怎么做?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21-05-24

危废产生单位的视频监控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事宜
其它 综合业务

①省厅于2019年9月下发了苏环办【2019】327号文件,第5页“(九)规范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中要求企业安装危废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未提到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②我公司年产生危废100吨左右,2012年11月常州市新北区常新环【2012】34号文件明确要求我司安装视频监控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我司已按要求安装视频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③因苏环办【2019】327号文件未提及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我司将老摄像头升级后是否可以断开与环保部门的联网,接入企业自己的中控平台,进行自我管控?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05-15

关于建立环境监测网的建议的回复意见
大气环境 生态环境监测

目前环保部门监测企业排污问题,特别是空气污染问题,难以做到随时监测,很多排污企业专门在环保部门下班时间排污,因为此时即使有群众举报,也难以查处。多数情况下都是环保部门的人到了,排污行为也停止了。还有一种可能情况,就是排污企业与环保部门的一些职权人员之间发生了贿赂关系,建立了某种默契,专门让排污企业在下班时排污,以便这些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排污企业逃避处罚。 为此建立如下: 一、象抓拍交通违规那样,在每一个可能发生排污的企业附近设立一定数量的环保监测探头,探头的数量要达到把整个企业包围起来的程度,保证不发生漏测。 二、监测探头用网络连接起来,组成一个监测网,环保部门在监测中心能够随时监测整个辖区的环境质量。 三、监测网逐级集中,最后把情况集中到环保部,监测全国的环保情况。 这样,才能使环保部随时掌握全国的真实情况,防止一部分地区虚报谎报,使全国的环境质量迅速提高。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5-12-10

关于避免医用辐射场所重复检测执行问题询问
核与辐射安全 环境应急

曾于2016年2月3日联合发文《关于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274号),对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问题做出了相关说明。但由于对“辐射监测工作应同时满足环境保护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关监督管理要求,避免重复监测”没有更具体的说明,我们地方的环保部门仍不认可具有CMA认证资质出具的“机房防护及性能检测”报告,称该报告所用的监测依据或方法未用《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GB/T14583-1993)和《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对于仅是机器性能检测,诚然仅满足卫生部门要求,但机房防护检测,虽然检测方法是用《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但确实也是检测的机房门、窗、墙体等外面30cm处的剂量泄露率,和环保所要求的应属一致。请问贵部领导,是否检测(监测)方法仍然要用到各部门所要求的才叫满足相关监督管理要求?烦请贵部领导解释回复一下,对于Ⅲ类射线装置的“机房防护及性能检测”报告中,机房防护检测部分,是否确实不能满足环保部门的监管要求?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11-19

乡镇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散养户监管依据是否属于环保部门管辖?
其它 综合业务

乡镇规模以下散养户的排放要求是什么?监管权限属于哪个部门?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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