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5-12-10
目前环保部门监测企业排污问题,特别是空气污染问题,难以做到随时监测,很多排污企业专门在环保部门下班时间排污,因为此时即使有群众举报,也难以查处。多数情况下都是环保部门的人到了,排污行为也停止了。还有一种可能情况,就是排污企业与环保部门的一些职权人员之间发生了贿赂关系,建立了某种默契,专门让排污企业在下班时排污,以便这些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排污企业逃避处罚。 为此建立如下: 一、象抓拍交通违规那样,在每一个可能发生排污的企业附近设立一定数量的环保监测探头,探头的数量要达到把整个企业包围起来的程度,保证不发生漏测。 二、监测探头用网络连接起来,组成一个监测网,环保部门在监测中心能够随时监测整个辖区的环境质量。 三、监测网逐级集中,最后把情况集中到环保部,监测全国的环保情况。 这样,才能使环保部随时掌握全国的真实情况,防止一部分地区虚报谎报,使全国的环境质量迅速提高。
您好!“关于建立环境监测网的建议”来信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现就您所关心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我国现行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开展自行监测并进行信息公开,《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于2014年12月19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部令第31号)》第八条已经对重点排污单位的划定原则进行了规定。 二、关于监测网络 目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符合安装条件的排污口均已经安装了自动监测设备,这些监测设备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保部门的监察机构对上述自动监控系统实施监管。按照2014年实施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办法信息公开(试行)》的要求,这些企业已经将自动监测结果发布到各省(市、区)统一组织的发布平台上,发布平台网址已经在环保部官网站进行了公告。上述监测结果的发布,为社会公众参与环保监督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要求健全重点污染源监测制度,落实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当法定责任,国家和地方建立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共享与发布机制,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建立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实施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 我部将在进一步制定相关配套办法中,参考您所提出的建议,完善法律体系和机制建设,有效推进对排污企业的管理工作,最后再一次感谢您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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