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环办环评函〔2020〕463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0-09-01 |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 适用区域:全国 | 实施日期:2020-09-01 |
文件编号:琼环评字〔2020〕9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0-11-05 |
发布部门: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 适用区域:海南省 | 实施日期:2020-11-05 |
文件编号:浙环函〔2020〕295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0-12-15 |
发布部门: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 适用区域:浙江省 | 实施日期:2020-12-15 |
文件编号:陕环办发〔2020〕87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0-12-04 |
发布部门: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 适用区域:陕西省 | 实施日期:2020-12-04 |
文件编号:晋环环评函〔2020〕530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0-10-16 |
发布部门: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 适用区域:山西省 | 实施日期:2020-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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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先生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咨询,目前新发布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部令 第35号)及《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系列文件中均未提及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的规定与程序。同时,查询到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评排污许可及入河排污口设置“三合一”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依据SL532-2001并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由业主自主验收,并报审批权限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如我省的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项目,是否类似贵州省的方式?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5-04-22
省环保厅: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无序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325号)以及《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无序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皖环函[2018]675号)要求,至2018年12月底省内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原则上暂停受理新建、扩建小水电项目环评文件。近期因关注到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回函于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部分农村小水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相关事项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093号)中“第二条:对不属于《方案》中拆除类且与整改思路相符的已建、在建项目,以及属于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认可的脱贫攻坚项目,应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照我司水电站项目,应不属于该《方案》中拆除类,即: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颁布实施后开工建设,未依法履行环评手续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二是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颁布实施后开工建设的;三是虽已废弃但尚未拆除,对河流生态系统仍有阻隔影响的;四是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曾明确要求拆除但一直未执行到位的。综上,请问我司水电站项目或不属于《方案》中拆除类项目环评文件是否满足受理条件?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8-11-22
尊敬的省厅工作人员,您好!关于4月6日发布的《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咨询一个问题。如果企业在项目验收后发现在不增加生产设备和污染物总量前提下,原设备实际产能超过验收产能但不突破30%。此种情况对照最新通知,企业是否需要纳入环评管理,还是仅提交《建设项目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用于更新排污许可证即可。非常感谢。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04-16
根据《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七)做好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中提出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排污许可证作为落实固定污染源环评文件审批要求的重要保障,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查,……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获得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根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得知,许可证的发放顺序是在环评验收之前,也就是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监管阶段涉及。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事后现场执法检查中,对照本办法,提到了“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对环评单位要重点开展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复核;对建设单位要重点监督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情况。”并没有提到针对排污许可证的检查。请问,在事后监管阶段,监察执法人员是否要针对排污许可证以及排污许可证中载明事项进行现场检查?如何体现与许可证的联系?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11-27
目前我们正在进行一个EOD项目开发评审工作,因为该项目在2023年12月14日就已完成项目入库等流程,并纳入咱们省级EOD项目库,但2023年12月22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了《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实施导则(试行)》(环办科财〔2023〕22号),该文对项目谋划、方案涉及以及主体确定都有了更为详细的约定。 由于我们这个项目是在该导则出台之前就已谋划且完成项目入库等流程,请问现在进行项目融资阶段的开发评审是否需要遵循《导则》中关于项目的诸多约定?对于此类情形的项目开发评审应该如何判断呢? 期待您的答复!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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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答记者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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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 | 2022-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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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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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云助手 | 2022-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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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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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互联网 | 2022-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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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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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互联网 | 2022-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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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报 | 持续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提升源头预防和过程管控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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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 | 2022-0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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