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的程序咨询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5-04-22

环境 湖北省 水生态环境 排污许可

问题

曾先生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咨询,目前新发布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部令 第35号)及《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系列文件中均未提及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的规定与程序。同时,查询到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评排污许可及入河排污口设置“三合一”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依据SL532-2001并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由业主自主验收,并报审批权限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如我省的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项目,是否类似贵州省的方式?

回复

我单位收到你局转办的编号WZ993211202********18号湖北政务服务网的诉求,经研究办理,现将相关情况函告如下: 1.收到《交办单》后,我厅迅速组织对有关诉求进行研究,于4月22日09时30分左右与诉求人曾先生取得联系,了解具体需求,并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诉求对答复表示满意。 2.诉求人曾先生描述“目前国家新发布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部第35号令)及《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系列文件均未对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进行相关规定,对我省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的相关要求进行咨询。” 3.目前我省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审批后,由业主进行自主验收,具体要求和格式可参考《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办法》,验收报告报当地有监督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纳入日常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部第35号令)第(三)、(四)款进行抽查检查。 办 理 人:郭嫦娟          联系电话:027-87165391 办理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办理时间:2025年4月22日 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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