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视频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编号:兰环发[2021]173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30
发布部门: 起草单位: 实施日期:2022-02-01

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3)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发布部门: 起草单位: 实施日期:2021-11-26

兰州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

文件编号:兰办发[2022]13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14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 起草单位: 实施日期:2022-06-14

查看全部政策内容

热点问答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恶意欠薪
综合业务

首先感谢厅长百忙之中阅读并回复我,感谢!如果不是没有办法我绝不会因为自己的私事麻烦厅长。 1、2009年6月入职静乐县环境保护监测站至今已在岗工作16年。2021年静乐分局先以机构改革为名延迟发放工资,后又以发工资为名强迫我签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因合同主体和内容均不符,本人不同意签订。一直和局站领导协商均未果。至2022年5月静乐县监测站补充劳务派遣人员后先是锁门不让进办公室,不安排工作,2023年1月19日又踢出工作群。与领导好言商量,领导却一而再再而三语言攻击,让我随便告,我迫不得已走了法律程序。 2、静乐县民事判决书(2023)晋0926民初178号判决书结果认定,本人系静乐分局下属事业单位静乐县环境保护监测站职工,即确认了我与监测站劳动关系,并非他们自己在没有任何证据情况下随口就说的劳务关系。由于机构改革静乐县等八个县合并设立了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西部区域监测即使保障中心,我与合并前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赢想合并后的主体也就是西部检测中心主张。忻府区人民法院本着官官相卫的原则,完全摈弃了司法为民、客观公正的立场,致我提交的证据不采信、事实调查不清,甩出来一句机关事业单位有特殊性,枉法裁判。难道说机关事业单位是法外之地吗? 3、机构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因地制宜落实实际当中出现的问题,针对编外聘用人员有相应妥善安置和解决的办法,而不是将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十几年的老员工利用手中的权力直接踢出去,甚至是连辛辛苦苦挣的工资都骗。 4、上次我给厅长写信以来,至今没人解决我的问题,而断章取义的回复,不正面面对问题。三年没发工资,让我怎么生活?作为政府职能单位没能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让职工享有自己该有的待遇,已经是违法行为、此次又借着机构改革毅然决然选择公开违法,到底是谁给的底气?而我自己利用休息时间在家做兼职自掏腰包为自己缴纳社保,反而成了他们恶意针对的对象了? 马上过年了,工资还没有着落,生活实在窘迫,恳请领导关注并解决为盼!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4-02-18

烘干筒是否属于工业炉窑,是否需要入园区
大气环境 综合业务

您好,领导! 我公司拟在兰州市皋兰县建设一条沥青混凝土生产线,主要产品为沥青混凝土。 主要生产过程中骨料加热采用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烘干筒进行加热处理; 我想咨询一下该项目所涉及烘干筒是否属于工业炉窑,是否需要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及《甘肃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相关要求进入园区; 望予以答复,万分感谢!!!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1-03-11

关于明确通信基站与住宅等建筑距离建议的回复
其它 综合业务

兰州一栋新修的高层住宅,距离附近通信基站不足10米(该基站架在7层楼的楼顶),请问这样符合环保规定吗?因为北京有明确规定:发射天线主射方向50米范围内、非主射方向30米范围内,一般不得有高于天线的敏感建筑物。工信部《通信王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YD 5039-2009)》:移动通信基站选址宜避开电磁辐射敏感建筑物。在无法避开时,移动通信基站的发射天线水平方向 30 米 范围内,不应有高于发射天线的电磁敏感建筑物。由于兰州没有具体规定,兰州市政府以辐射符合国家标准为由拒绝调整基站站址。由于基站距离住宅太近,给附近居民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恳请环保部明确基站与住宅等敏感建筑的距离,以便做到有法可依。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10-31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实施国六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大气环境 综合业务

您好,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实施国六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这项法规文件为什么在官网上打不开了?404 Not Found 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xxgk/fgwj/gfxwj/shbjgfxwj/634034/index.html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0-03-25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高于国家标准受理审批环评,是否有依据,省市是否有提高国家标准管理的批复文件,是否是向社会公开?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 环境影响评价

庆阳新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位于庆阳市庆城县三十里铺镇十里铺组,计划利用原厂址现有车间建设报废汽车拆解项目,庆阳市生态环境局以项目产生危废,厂界距离马莲河不足150米为由不予受理我公司申报的环评报告,我公司查阅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6.1 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中6.1.3 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 m 以外,地表水域150 m以外。而我公司只是产生危废,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不属于危废集中贮存设施。但庆阳市生态环境局仍回复,他们以危废集中贮存设施的标准来管理危废暂存间。这样直接导致我公司选址不合理,项目不能落地,这样高于国家标准管理,是否有依据,省市是否有提高国家标准管理的批复文件,是否向社会公开?恳请省厅领导专家给予指导!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1-08-13

查看全部热点问答内容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