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恶意欠薪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4-02-18

综合 山西省 综合业务

问题

首先感谢厅长百忙之中阅读并回复我,感谢!如果不是没有办法我绝不会因为自己的私事麻烦厅长。 1、2009年6月入职静乐县环境保护监测站至今已在岗工作16年。2021年静乐分局先以机构改革为名延迟发放工资,后又以发工资为名强迫我签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因合同主体和内容均不符,本人不同意签订。一直和局站领导协商均未果。至2022年5月静乐县监测站补充劳务派遣人员后先是锁门不让进办公室,不安排工作,2023年1月19日又踢出工作群。与领导好言商量,领导却一而再再而三语言攻击,让我随便告,我迫不得已走了法律程序。 2、静乐县民事判决书(2023)晋0926民初178号判决书结果认定,本人系静乐分局下属事业单位静乐县环境保护监测站职工,即确认了我与监测站劳动关系,并非他们自己在没有任何证据情况下随口就说的劳务关系。由于机构改革静乐县等八个县合并设立了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西部区域监测即使保障中心,我与合并前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赢想合并后的主体也就是西部检测中心主张。忻府区人民法院本着官官相卫的原则,完全摈弃了司法为民、客观公正的立场,致我提交的证据不采信、事实调查不清,甩出来一句机关事业单位有特殊性,枉法裁判。难道说机关事业单位是法外之地吗? 3、机构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因地制宜落实实际当中出现的问题,针对编外聘用人员有相应妥善安置和解决的办法,而不是将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十几年的老员工利用手中的权力直接踢出去,甚至是连辛辛苦苦挣的工资都骗。 4、上次我给厅长写信以来,至今没人解决我的问题,而断章取义的回复,不正面面对问题。三年没发工资,让我怎么生活?作为政府职能单位没能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让职工享有自己该有的待遇,已经是违法行为、此次又借着机构改革毅然决然选择公开违法,到底是谁给的底气?而我自己利用休息时间在家做兼职自掏腰包为自己缴纳社保,反而成了他们恶意针对的对象了? 马上过年了,工资还没有着落,生活实在窘迫,恳请领导关注并解决为盼!

回复

根据咨询情况,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信访人李慧于2009年8月以应届毕业生身份进入静乐县环境保护监测站见习(此时与原静乐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发生劳务关系),见习期满后原静乐县环境保护监测站一直留用至今。期间并未签订见习协议书以及劳务合同。2009年8月至2020年底,静乐县环境保护监测站不定期(两个月至半年不等)按约定薪酬待遇向其支付工资。 信访人李慧反映所欠工资是指2021年1月--2023年12月劳务费。2021年1月至12月,因李慧拒绝签订与第三方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导致无法发放2021年劳务费;2022年1月至今,李慧未与第三方签订劳务派遣用工合同,从而未与西部区域监测技术保障中心建立劳务关系,期间李慧很少到西部区域监测技术保障中心静乐分中心工作场所,也未承担静乐分中心相关工作。 其他信访内容“锁门不让进办公室,不安排工作”、“踢出工作群”“一而再再而三语言攻击,让我随便告”等,经与双方当事人核实,无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明资料,真实情况无法确认。 二、履行司法程序进展情况 2023年7月13日,李慧向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10月17日,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晋0902民初2293号]判决结果为:1、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西部区域监测技术保障中心与李慧不存在劳动关系;2、驳回李慧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慧负担。 2023年11月2日,李慧不服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晋0902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书,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1月2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2024年1月22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晋09民终6号]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李慧向被上诉人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西部区域监测技术保障中心诉讼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女职工的卫生费等,因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而无法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下一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关注本次信访事件所暴露折射出的一系列问题,深刻剖析本次信访事件问题根源,找差距、补短板、建机制,查漏补缺、防患未然。 (一)坚持问题导向,化解信访诉求。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以保障基层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消除误会”的原则,持续跟进信访人李慧的诉求和想法,与信访人进行沟通调解,努力引导帮助信访人通过合法途径保障权益。 (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守法意识。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加强党员干部学法用法日常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法制意识,树立法治思想,自觉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把维权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引导职工群众学法遵法守法用法,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以合法合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 (三)保障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为基层生态环保职工谋幸福、谋福利的观念,切实保障基层生态环保职工各项基本权利和合理诉求,为大家办好事、办实事、办真事,努力提升全市生态环境队伍获得感、成就感、满足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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