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18-08-01 |
|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 适用区域:全国 | 实施日期:2018-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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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问题,排查企业,保护水源,我们很支持,但是对水源地保护区内的一些企业、规模化养殖场是否保留存在疑问。环保部的《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中内容提到“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拆除或是关闭”,《环保部、农业部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规定,养殖场将畜禽粪便等废弃物依法合规进行还田等利用,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农业部的文件专门提到引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一刀切市错误的,部里的《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要求二级保护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全部关闭。服装加工、编织袋加工等类似的备案表项目,主要是生活污染或是污染较小,也对污染进行了处理;在饮用水水源地内企业、规模化养殖场存否问题的时候,不知道以哪一个条文为标准,因此请求部长对这些企业、养殖场是否保留给予答复。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10-10
领导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内容《关于明确准保护区到底是不是保护区的回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因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因此,位于准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上述法律要求。 以上答复,供参考。”本项目为畜禽养殖项目,位于南宁市某个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可以建设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12-27
关于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但是对于二级保护区内生活的农村居民的生活污水,由于历史及地理位置的原因,其生活污水只能就近排入保护区范围,请问对这部分居民的生活污水通过工程性措施,在生活污水流入库区前建设人工湿地等措施进行处理后再排放是否属于“新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是否属于设立排污口?此类能够有效改善水质的项目是否能够实施? 是否可以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 第六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7-10-19
我县文旅部门计划实施4个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类别为旅游开发,因以上项目均不包含缆车、索道建设,我局最终判断以上项目的环评类别为登记表。但是经现场查看,以上项目的选址选线可能涉及集中式乡镇水源地(1000人以上)二级保护区、甘肃黄河三峡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黄河刘家峡兰州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现在环评审批及项目环境管理中有以下问题不明,特向省厅咨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污染饮用水水体”。根据以上法律条款,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能否进行旅游开发项目建设,如能从事旅游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是否需要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85号)文件精神,编制《建设项目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方案》并报市(州)人民政府予以回复之规定。 二、以上项目如涉及甘肃黄河三峡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时,建设单位在填报《登记表》时,是否加入生态影响专题论述章节。 三、以上项目如涉及黄河刘家峡兰州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否需要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编制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的专题论证报告,如需编制,报谁审批。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2-04-02
您好,我单位目前进行一条跨河流引水工程,引水线路总长 76.48km,引水管线穿越一处地表水库乡镇水源地二级保护区9.2km(二级保护区内工程有地埋输水管线、过水隧洞、调蓄水池1处),该水源地供水3个乡镇,约16000人,请问是否适用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85号),需编制《项目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方案》?请予以解答,谢谢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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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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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评消息速递 | 2022-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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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环资委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草案)》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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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珍环社 | 2022-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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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遥感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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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评云助手 | 2023-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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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黄河保护法涉及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职责表》| 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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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评互联网 | 2023-0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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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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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部 | 2023-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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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ocuments in centralized drinking water source
| 文件编号:DB45/T2519-2022 | 标准名称: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档案技术规范 | 发布日期:2022-06-24 |
| 标准分类:地方标准 | 适用区域:广西壮族自治区 | 实施日期:无 |
| 中文释义: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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