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

文件编号:无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12
发布部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适用区域:全国 实施日期:2021-09-12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文件编号:无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06
发布部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适用区域:全国 实施日期:2024-03-06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

文件编号:无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12
发布部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适用区域:全国 实施日期:2021-01-12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文件编号:无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1
发布部门:新华社 适用区域:全国 实施日期:2024-10-09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文件编号:无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3-09-06
发布部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适用区域:全国 实施日期:202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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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

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适用性
其它 环境影响评价

请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施行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及《关于印发《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20〕108号)是否还有效,有一项目位于省级开发区内,符合该开发区的规划环评要求及生态环境准入条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1-12

关于参公的环境监测人员能否享受监测津贴的回复
其它 生态环境监测

广西大部分的环境保护监测站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主要承担金城江区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事件调查监测和应急监测等工作,监测站监测人员长期从事重金属、类重金属砷等剧毒物质监测工作。根据环保部《关于环境监测上划垂直管理的几点建议的回复》中第三点:“关于环境监测人员待遇保障 为明晰环境监测事权与支出责任,我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85号),对环境监测经费予以重点支持保障。为完善环境保护监测岗位津贴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00号),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合理保障环境监测人员的待遇。” 但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通知〉》规定执行范围为事业单位,没有考虑到广西大部分监测站已参公,故监测站无法享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对接触有毒有害工作职工的关心。还请明示,广西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监测人员是否能享受此项监测津贴?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06-04

环境监测津贴发放问题
其它 综合业务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发[2017〕21号)》和中共抚州市委办公室、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抚办发〔2019〕7号)精神之规定:“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县级生态环境局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基层县区均已挂牌成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县级生态环境局局兼任执法局局长形成了局队合一的工作格局,基层行政人员也必须经常参与并深入环境污染现场执法,履行了环境污染保护职责,能否享受赣人社字〔2016〕117号文件规定环境保护监测津贴? 请予以答复为盼。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10-29

明确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处罚的有关要求的回复
大气环境 生态环境监测

近期,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意见明确“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此举是否意味着排污单位应加强数据审核工作,自行开展或委托开展手工比对,对异常数据应按规定时间提交举证材料并报备和修复设备(根据环保部令第十九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对环保部门而言,经监控设备主要出资方验收并投入使用的监控设备,产生的超标数据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备剔除,造成统计时段内超标,是否可将其统计数据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的依据?另外,目前仍有部分设备未出台验收规范,如废水总氮、废气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是否未经验收就无法作为处罚依据?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02-08

通用码头陆域建设工程是否需要重新编制环评
其它 环境影响评价

广东某市拟建设一个20万吨沿海的散货码头,不涉及含有毒、有害、危险品等,该码头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已取得批复的情况下,其陆域建设工程仅剩仓储能力,能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第五条有关“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中关于“推进环评制度改革,对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等一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统一不再纳入环评管理”的精神,豁免环评手续办理,谢谢。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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