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码头陆域建设工程是否需要重新编制环评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8-20

环境 广东省 环境影响评价

问题

广东某市拟建设一个20万吨沿海的散货码头,不涉及含有毒、有害、危险品等,该码头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已取得批复的情况下,其陆域建设工程仅剩仓储能力,能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第五条有关“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中关于“推进环评制度改革,对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等一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统一不再纳入环评管理”的精神,豁免环评手续办理,谢谢。

回复

您好,本项目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五条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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