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适用性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1-12

环境 广东省 环境影响评价

问题

请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施行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及《关于印发《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20〕108号)是否还有效,有一项目位于省级开发区内,符合该开发区的规划环评要求及生态环境准入条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回复

您好!《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于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通知》及相关配套文件仍有效,符合《通知》有关条件的,可实施相应的环评改革措施,具体可径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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