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2024-09-29
各位领导好: 请问在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期间设备返厂维修提前向环保部门报备,现场更换备机使用,备机根据《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及《HJ 1286-2023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技术规范进行设备校准测试测试符合技术参数后。 请问 1、维修期间是否可以使用备机。 2、使用备机测量期间是否需要手工监测。因为在《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6小节写的是(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设备更换不能正常使用期间,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手工监测的)备机可以正常使用 3、如果设备更换新设备安装正常测量按照国家技术要求校准后,在未完成正式验收前是否需要长期手工监测。 因为在环保部发布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未能找到相关规定。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1、在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期间可以使用备用仪器。2、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9号令)“第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十二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 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故障后停运期间,应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对于更换备用仪器并已通过校准、校验测试的,如临时更换备用仪器(一般使用时限不超过30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备用仪器开展校准、校验,结果合格后可暂停手工监测。3.根据《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整套采样单元或分析单元设备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如永久更换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应该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可暂停手工监测。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9日
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津环规范[2019]7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1286-2023)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2024-04-15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5-06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2-06-23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01-07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06-04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