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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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津环规范[2019]7号
发布日期 2019-10-16
实施日期 2019-09-26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天津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区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我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范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市生态环境局编制了《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经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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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3.25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概览
文件编号:津环规范[2019]7号
发布日期:2019年
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
核心内容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
2. 自动监控系统定义
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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