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执行国家、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提高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联网、验收、运行维护、数据审核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对«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2001)主要做了如下修改:扩大了原规范的适用范围,覆盖了工业固定污染源;细化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位置要求以及经验收合格后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到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后的数据审核和处理要求;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质量保证要求;简化了各种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方法和监测仪器结构的介绍;补充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调试检测和比对监测的方法、技术要求和相关记录表格。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 07 月 12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7 年 08 月 1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2001)。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1本 标准 规 定 了 固 定 污 染 源 烟 气 排 放 连 续 监 测 系 统 (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Systems,以下简称 CEMS)中的颗粒物 CEMS、气态污染物(含 SO2、NOx 等)CEMS 和有关排气参数(含氧量等)连续监测系统(Continuous Monitoring Systems,以下简称 CMS)的主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安装位置、调试检测方法、验收方法、日常运行管理、日常运行质量保证、数据审核和上报数据的格式。 1.2 本标准适用于以固体、液体为燃料或原料的火电厂锅炉、工业/民用锅炉以及工业炉窑等固定污染源的烟气 CEMS。 1.3 生活垃圾焚烧炉、危险废物焚烧炉及以气体为燃料或原料的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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