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塑、挤出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应该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2-10-18

环境 广东省 大气环境 生态环境执法

问题

塑料制品行业中注塑、挤出等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一般要求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特别排放限值(60mg/m3),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已实施,请问非甲烷总烃排放是否应该按照此标准执行,不再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回复

您好!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1)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2)同属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由于合成树脂工业国家已出台行业标准,建议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评论 0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