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文件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和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晖、杨威强、赵秀颖、孙西勃、刘志阳、张永波、廖程浩。本文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2022年5月16日批准。 本文件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文件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解释。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的控制要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注:在国家和我省现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凡是无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控制的污染源,应当执行本文件。国家或我省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未做规定的,应执行本文件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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