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合成树脂工业的技术 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 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 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配套的锅炉和导热油炉 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5 年7 月1 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 年7 月1 日起,其水污染物和大气污 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 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合成树脂工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 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 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 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环境保护设计专业委员会、中国天辰工 程有限公司、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5 年4 月3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5 年7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包括合成树脂加工和废合成树脂回收再 加工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 及合成树脂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 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合成树脂企业内的单体生产装置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聚氯乙烯树脂 (PVC)生产装置执行《烧碱及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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