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7-19
我公司使用的胶粘剂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中溶剂型胶粘剂VOC含量限值,但不属于低VOC型胶粘剂。我司之前提问了使用的胶粘剂是否属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的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问题,贵厅回复:“标准已明确为低VOCs的不属于高VOCs范畴”,按照贵厅回复的意思,我司使用的符合标准但不属于低VOC型的胶粘剂,应属于《通知》中的高VOCs原辅料,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您好,对于高VOCs含量的认定,我省主要参照深圳市《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技术规范》相关要求、香港《空气污染管制(挥发性有机物)规例》或其他省市相关涂料、油墨等含量限值标准执行。目前国家已出台《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建议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政策执行。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58号)
空气污染管制(挥发性有机物)规例(香港法例第311章)
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技术规范(SZJG54-2017)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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