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污染管制(挥发性有机物)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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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其它
文件编号 2007年第20號法律公告
发布日期 2007-04-01
实施日期 2007-04-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香港特别行政区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由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經諮詢環境諮詢委員會後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 311 章)第 43 條訂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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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空气污染管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规例》概览
1. 基本信息
生效日期2007年4月1日
立法依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第43条
管制对象受规管漆料、受规管印墨、受规管消费品及平版热固卷筒印刷机
2. 核心管制措施
禁止生产及输入分阶段禁止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超标的受规管产品
漆料2008年1月1日、2009年1月1日、2010年1月1日分三批实施
印墨2007年4月1日及200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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