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01-23
尊敬的专家和领导,您好,我单位编制了一个EPS颗粒发泡的项目,生产原料为EPS颗粒,生产工艺是EPS颗粒通过输送螺杆泵输送至其全封闭式预发装置内,在90-105℃蒸汽直接加热60s左右,开始发泡,发泡好的物料抽到筒仓中自然熟化,使膨胀的物料里充入自然空气即可制得产品。 我单位编制的报告在复核过程中专家提出:报告采用的发泡废气产污系数源强参考的是《空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手册》(美国国家环保局)中非甲烷总烃的排放系数:0.35kg/t原料,源强估算明显偏小(存在数量级的差异)。源强估算应依据《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中《292塑料制品行业系数手册》2924泡沫塑料制造行业系数表中EPS模塑发泡挥发性有机物产污染系数:30千克/吨-产品。因此要进行扣分。 我单位认为专家提出必须采用二污普系数不合理,理由如下:首先:根据《污染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第6.4条规定,源强核算方法优先级别的确定应遵循简便高效、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专家提到要求采用二污普数据,采用的是核算方法为排污系数法,排污系数法的本质是原辅材料、产品、生产工艺等条件相同/相似的情况下,污染物产生的规律基本一致得出的某个行业的系数。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24号)》“2924泡沫塑料制造行业系数表”中包含的产品原料包括二异氰酸酯、多元醇、EPS、PE、发泡剂等多个泡沫塑料。这几种发泡产品从原料、工艺、产品均不同。二异氰酸酯和多元醇发泡原理是加热条件下将二异氰酸酯蒸发成气体,加入多元醇、发泡机与之发生反应,反应生成固体的聚氨酯化合物,发泡剂使混合物产生发泡膨胀,产生污染物包括二异氰酸酯、多元醇、发泡剂等挥发性有机物。EPS发泡是可发性聚苯乙烯颗粒在90~105℃的水蒸气下进行发泡膨胀,可发性聚苯乙烯颗粒本身含有发泡剂戊烷,产生污染物主要是EPS颗粒中含有的发泡剂挥发产生,参考《聚氨酯与发泡聚苯(EPS、xps)保温系统的研究》,EPS颗粒预发泡过程闭孔率达到99%,即不是所有的戊烷都会挥发。PE发泡是在聚乙烯颗粒中加入发泡剂丁烷等,在高温下通过发泡剂挥发产生气体,从而在塑料内部形成气泡,使塑料呈现蜂窝状结构,污染物主要为发泡剂挥发产生的污染物和少量PE单体。
(接上面问题) 从原料和生产工艺可以看出,聚氨酯发泡工艺是有化学反应过程,PE发泡单独加入发泡剂进行发泡、EPS颗粒本身含有发泡剂,三种泡沫生产污染物产生原理均不同。因此无论从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生污染物的原理来说,污染物产生特点都不同,污染物产生量大致应为聚氨酯泡沫>PE>EPS发泡,三种发泡的产排污并不具有可类比性,二污普的排污系数计算并不科学正确,因此EPS颗粒发泡一定要用排污系数的理由不合理,违背了《污染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科学准确的原则。 第二,根据《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相关内容,单位产品有机废气排放量按照0.3kg/t产品,该标准适用于所有合成树脂行业,既然标准都规定了合成树脂行业污染物产生系数才0.3kg/t,我单位选取0.35kg/t的排污系数何错之有?为何一定要参考二污普系数30kg/t呢? 第三,根据我单位收集的十来个EPS发泡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数据显示,EPS项目非甲烷总烃污染物产排污系数均在0.15~0.30kg/t,与《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中的30kg/t相差巨大(差了数量级),由此可知二污普数据不准确,并不能真实反映项目产排污情况,违背了《污染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准确的原则。在此种前提下,专家仍要求按排污系数计算,源强也是错误的,为什么一定要选取一个错误的排污系数就是对的,我单位选取一个接近污染源强的系数就是错的呢? 我单位对于报告质量十分重视,正因为此,在编制报告过程中,知道各类发泡原理不一样,不可参考二污普产排污系数,且调查了数本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才选取了接近实际排污情况的0.35kg/t,在抽查复核要求越来越严厉的情形下,我单位仍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一味追求便利只取二污普系数一了了之,在此,恳求贵单位能够予以回复,环评污染源强计算是否一定要选取影响最大的二污普系数,才能保证不出错误! 此致,万分感谢! 回复如下: 您好。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4.3.3“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具体规定”,EPS颗粒发泡项目无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应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HJ884—2018)6.4“污染源源强核算可采用实测法、物料衡算法、产污系数法、排污系数法、类比法、实验法等方法。” 2、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7.2.1要求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9.1规定:相关产排污系数参考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或《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的相关内容”。对具体情形的判断,以开展相关复核工作的职能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得出的意见为准。
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污染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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