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1-2011)的修订,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
——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中,将公众参与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工作分离;
——简化了建设项目与资源能源利用政策、国家产业政策相符性和资源利用合理性分析内
容;
——简化了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评价要求;
——删除了社会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相关内容;
——删除了附录 A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
——强化了环境影响预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以及环境管理与监测要求;
——新增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体系的组成部分, 工程分析部分增加了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增加了环境影响不可行结论的判定要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6 年 12 月 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通用规定、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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