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08-26
贵厅相关领导您好!以下是本人咨询的问题,请求贵厅给予答复。环保部在《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环函〔2014〕126号,2014年7月4日公布)中明确了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不属于固体废物,也不属于危险废弃物。但环保部在2017年11月24日的环境保护部公告中,废止了下述文件:(1)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公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2006年3月9日公布,2006年4月1日起施行)(2)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环函〔2014〕126号,2014年7月4日公布)(3)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属性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2017〕573号,2017年4月17日公布)上述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请问针对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应作为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您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第“6.1以下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a)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符合上述条件则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但应详实记录好数量、去向等信息。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未尽事项请电询,联系电话055162372578。
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环函[2014]126号)
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属性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2017]573号)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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