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范围和文件形式?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25-09-15

环境 全国 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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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范围和文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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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类型和文件形式,第九条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2004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以下简称《范围》)。2009年,原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96号),明确提出“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落实《范围》要求,推进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以根据《范围》,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编制工作实际,确定需要开展环评的具体规划目录”。 为了更好地指导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明确不同领域开展规划环评的具体范围和要求,我部积极推动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进一步细化了国土空间规划和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的编制范围和类型,与交通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49号)、《关于加强沿海和内河港口航道规划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交规划发〔2022〕79号);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9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21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20〕63号);与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158 号)、《关于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34号);与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43号);与民航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动民用运输机场绿色发展的通知》(环环评〔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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