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4-04-26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想咨询有关烟气在线监控量程设置相关事宜,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未明确烟气在线监控设施量程设置。2021年10月22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文件附件2中“一、监控平台采集联网要求(一)现场端数据采集与联网传输”第三条(因留言文字篇幅限制,不再复制粘贴)规定内容及要求,有如下问题咨询:1、如何判定“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文件中的超低排放标准?2、执行不属于超低排放标准的在线监控量程该如何设置? 如例,有企业污染物排放因子SO2、NOX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3要求,即SO2、NOX排放限值均执行200mg/m³标准。该企业执行排放标准是否属于“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文件要求的超低排放标准?还是常规排放限值标准?该企业污染因子排放执行“GB 37823-2019”在线监控设施量程该如何设置?该企业污染物排放因子SO2、NOX在线监控设施量程设置0-200mg/m³是否正确? 望领导百忙之中抽空答复,感谢领导!
网友您好: 您的网站留言收悉,具体回复内容如下: 超低排放标准是指低于国家规定的法定标准进行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对大气排放标准的制定有明确法律依据。具体到企业是否执行超低排放标准以该企业取得的排污许可证内规定为主。《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代替HJ/T 76-2007)中3.3规定: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设置CEMS的最大测量值。实际操作中,可参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76-2007)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附件2等规范或文件给出的建议设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12-10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2-06-23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4-04-26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3-07-27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4-03-18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