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1-09-27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规定了合成树脂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包括合成树脂加工和废合成树脂回收再加工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1034-2019)表14中要求废塑料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执行排放标准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请问一下:一家废塑料回收造粒企业,仅回收加工聚乙烯和聚丙烯废料进行造粒,废气排放应该执行哪个标准呢?请明确一下,谢谢!
网友您好: 您的留言收悉,根据《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5.1.4:“合成树脂加工以及废合成树脂回收再加工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根据其涉及到的合成树脂种类,分别执行表4或表5的标准限值。”因此,根据您所提供资料,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感谢您对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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