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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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行业相关标准
文件编号 GB16297-1996
发布日期 1996-04-12
实施日期 1997-01-01
发布部门 原环境保护总局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在GBJ 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订。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适用范围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 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 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 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 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 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 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 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pdf 【0.75 M】 下载  |  查看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pdf 【9.12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文件1:《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概览:
目的与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旨在规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替代标准取代了之前的多项废气排放相关标准。
内容构成包含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涉及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执行时间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适用范围适用于除特定行业(如锅炉、工业炉窑、火电厂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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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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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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