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无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0-11-19 |
| 发布部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适用区域:江西省 | 实施日期:2020-11-19 |
| 文件编号:苏高法电〔2018〕518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18-07-18 |
|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适用区域:江苏省 | 实施日期:2018-07-18 |
| 文件编号:苏高法〔2013〕300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13-11-19 |
|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适用区域:江苏省 | 实施日期:2013-12-21 |
| 文件编号:闽政文〔2021〕96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1-03-08 |
|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 适用区域:福建省 | 实施日期:2021-03-08 |
| 文件编号:闽政文〔2020〕172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0-10-28 |
|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 适用区域:福建省 | 实施日期:2020-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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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目前地方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对出具监测报告的主体产生了歧义,分为两种意见:1、是必须以环保部门所属的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才能作为证据使用;2、第三方即社会化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建议环保部会同人民法院明确出具监测报告的监测主体,以便地方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统一认识,有效打击环境犯罪。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7-06-19
莆田市荔城区印染厂18年淘汰燃煤锅炉改成煤制气,21年做了自主验收,根据《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文件规定,现有工业排污单位通过新增污染治理设施、清洁能源替代、集中供热、技术改造、强化管理等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的可以核定可交易排污权权,但是由于拆迁,土地被政府征收,工厂马上要关停拆除,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影响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核定可交易排污权。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2-03-30
首先感谢厅长百忙之中阅读并回复我,感谢!如果不是没有办法我绝不会因为自己的私事麻烦厅长。 1、2009年6月入职静乐县环境保护监测站至今已在岗工作16年。2021年静乐分局先以机构改革为名延迟发放工资,后又以发工资为名强迫我签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因合同主体和内容均不符,本人不同意签订。一直和局站领导协商均未果。至2022年5月静乐县监测站补充劳务派遣人员后先是锁门不让进办公室,不安排工作,2023年1月19日又踢出工作群。与领导好言商量,领导却一而再再而三语言攻击,让我随便告,我迫不得已走了法律程序。 2、静乐县民事判决书(2023)晋0926民初178号判决书结果认定,本人系静乐分局下属事业单位静乐县环境保护监测站职工,即确认了我与监测站劳动关系,并非他们自己在没有任何证据情况下随口就说的劳务关系。由于机构改革静乐县等八个县合并设立了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西部区域监测即使保障中心,我与合并前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赢想合并后的主体也就是西部检测中心主张。忻府区人民法院本着官官相卫的原则,完全摈弃了司法为民、客观公正的立场,致我提交的证据不采信、事实调查不清,甩出来一句机关事业单位有特殊性,枉法裁判。难道说机关事业单位是法外之地吗? 3、机构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因地制宜落实实际当中出现的问题,针对编外聘用人员有相应妥善安置和解决的办法,而不是将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十几年的老员工利用手中的权力直接踢出去,甚至是连辛辛苦苦挣的工资都骗。 4、上次我给厅长写信以来,至今没人解决我的问题,而断章取义的回复,不正面面对问题。三年没发工资,让我怎么生活?作为政府职能单位没能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让职工享有自己该有的待遇,已经是违法行为、此次又借着机构改革毅然决然选择公开违法,到底是谁给的底气?而我自己利用休息时间在家做兼职自掏腰包为自己缴纳社保,反而成了他们恶意针对的对象了? 马上过年了,工资还没有着落,生活实在窘迫,恳请领导关注并解决为盼!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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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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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市禁限养区方案》划定的禁养区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责令改正决定书被人民法院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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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行业参考价》发布50天后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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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评互联网 | 2022-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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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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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环境资源审判 | 2023-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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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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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生态环境 | 2023-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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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GB/T4754-2017 | 标准名称: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9修订版) | 发布日期:2017-06-30 |
| 标准分类:行业相关标准 | 适用区域:全国 | 实施日期:无 |
| 中文释义:指各级人民法院的活动。 ◇包括下列人民法院活动: —人民法院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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