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答

是否具备在江苏省开展电磁辐射环境监测能力
核与辐射安全 生态环境监测

2019年8月,我单位报名参加了江苏省移动公司公开招标的“中国移动江苏公司2019-2020年江苏移动基站环境监测服务项目”。2019年9月9日中标公示结束,我单位以第一中标候选人身份收到招标方江苏省移动公司通知:因公示期间有疑似江苏省内某投标单位质疑我方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监测能力,而该条件正是招标方在招标前发函征询贵厅对该项目招标条件意见要求的基础上设立资格条件“投标单位必须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所属具有电磁辐射监测能力的监测机构、省级环保部门书面认定的具有电磁辐射监测能力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故招标方要求我方务必向贵厅征询我单位是否具备开展此项工作的相关监测能力。基于上述事实,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为了最大限度的响应江苏移动和贵厅的要求,特向贵厅发函征询相关意见。 我单位作为湖南省内检测机构于2016年5月30日通过了湖南省环保厅组织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具体见附件1中《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名单(第二批)的通知》(湘环发[2016]18号)。经咨询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原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相关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部委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及政府“放管服”,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市场,降低准入条件,取消门槛,强化事中事后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于2018年6月发布《关于停止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通知》,停止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进行认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认定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为准(见附件1)。而我单位于1992年取得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证书号:171821340975),有效期至2023年,目前拥有24大类别2092项检测能力,其中包括电场强度、磁场强度、功率密度等电磁环境监测项目。此外,我单位在环境监测方面的其他情况附件。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11-15

关于参公的环境监测人员能否享受监测津贴的回复
其它 生态环境监测

广西大部分的环境保护监测站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主要承担金城江区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事件调查监测和应急监测等工作,监测站监测人员长期从事重金属、类重金属砷等剧毒物质监测工作。根据环保部《关于环境监测上划垂直管理的几点建议的回复》中第三点:“关于环境监测人员待遇保障 为明晰环境监测事权与支出责任,我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85号),对环境监测经费予以重点支持保障。为完善环境保护监测岗位津贴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00号),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合理保障环境监测人员的待遇。” 但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通知〉》规定执行范围为事业单位,没有考虑到广西大部分监测站已参公,故监测站无法享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对接触有毒有害工作职工的关心。还请明示,广西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监测人员是否能享受此项监测津贴?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06-04

《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释疑
水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监测

因涉及日常工作开展,特向省厅寻求权威解释。《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二十五条(八)具备实验室、仪器设备和人员条件,并满足手工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的重点单位或其委托的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单位,可自行开展设备比对校验和手工监测;不具备的,应委托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 (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人员条件) 应当具备哪些硬性条件?需达到怎样的条件能视为满足自行开展设备比对校验和手工监测的要求?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07-26

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环检机构是否接入监管平台的问题咨询
大气环境 综合业务

尊敬的生态环境厅领导: 我们是甘肃省绿动卫士机械检测有限公司,我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经省市场监管局专家组现场评审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能力范围:机动车路检路查(包括柴油车和汽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测。目前为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移动源排放检验相关服务工作。 我公司在开展业务的时候有个别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我公司是否接入甘肃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检机构监管平台的问题,就该问题特向厅有关业务处室咨询以下几个问题: 一、咱们厅有没有单独建设甘肃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检机构监管平台?如果建设了有没有发布公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环检机构接入平台?如果没有建设,是否有建设计划? 二、如果有监管平台请问怎么接入?运维机构是哪家?接入平台是否收取费用?后续有没有费用? 三、如果有监管平台请问建设该监管平台的政策依据是哪个?适用哪个技术规范? 四、如果有监管平台请问在没有接入监管平台前出具的检验报告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是否认可? 五、据我公司了解2019年10月份省厅建设的甘肃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内包含移动源监管子系统,里面有机动车排污检测监管系统、机动车遥感检测系统、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系统。请问下面生态环境部门说的需要接入的系统是不是该系统?该系统目前是否投入使用?是否要求全省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均接入该系统?如果通通接入该系统可以避免重复建设。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3-07-05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如何执行的回复
大气环境 生态环境监测

第九条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1.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能否列举主要依据? 2.纳税人自行监测需要取得计量认证资质吗? 3.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由谁来认定? 4.认定在什么时机?纳税申报前?还是监测报告处理后?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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