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释疑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07-26

环境 江西省 水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监测

问题

因涉及日常工作开展,特向省厅寻求权威解释。《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二十五条(八)具备实验室、仪器设备和人员条件,并满足手工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的重点单位或其委托的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单位,可自行开展设备比对校验和手工监测;不具备的,应委托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 (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人员条件) 应当具备哪些硬性条件?需达到怎样的条件能视为满足自行开展设备比对校验和手工监测的要求?

回复

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中10.1质量保证规定,从事污水监测的组织机构、监测人员、监测仪器与设备设施等按 RB/T 214、HJ 630、HJ/T 373 等相关内容执行。

评论 0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相关问答

  •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问题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12-28

  •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疑问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12-16

  •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是否已发布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12-30

  • 关于《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通知的咨询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12-21

  • 关于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中焚烧烟气的咨询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12-08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