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污水监测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手工监测的监测方案制定,采样点位,监测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中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部分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2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监测方案制定的内容; ——增加了附录A,给出常用污水监测项目的采样和水样保存要求; ——删除了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应急监测、资料整编等内容; ——修改了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中污水内容的相关表述; ——完善了采样点位、监测采样、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相 关内容。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中涉及到污水监测的部分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12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3月24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手工监测的监测方案制定,采样点位,监测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 交接,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手工方法对排污单位污水进行监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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