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3-07-05
尊敬的生态环境厅领导: 我们是甘肃省绿动卫士机械检测有限公司,我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经省市场监管局专家组现场评审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能力范围:机动车路检路查(包括柴油车和汽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测。目前为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移动源排放检验相关服务工作。 我公司在开展业务的时候有个别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我公司是否接入甘肃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检机构监管平台的问题,就该问题特向厅有关业务处室咨询以下几个问题: 一、咱们厅有没有单独建设甘肃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检机构监管平台?如果建设了有没有发布公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环检机构接入平台?如果没有建设,是否有建设计划? 二、如果有监管平台请问怎么接入?运维机构是哪家?接入平台是否收取费用?后续有没有费用? 三、如果有监管平台请问建设该监管平台的政策依据是哪个?适用哪个技术规范? 四、如果有监管平台请问在没有接入监管平台前出具的检验报告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是否认可? 五、据我公司了解2019年10月份省厅建设的甘肃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内包含移动源监管子系统,里面有机动车排污检测监管系统、机动车遥感检测系统、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系统。请问下面生态环境部门说的需要接入的系统是不是该系统?该系统目前是否投入使用?是否要求全省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均接入该系统?如果通通接入该系统可以避免重复建设。
网友您好: 您的网站留言收悉,具体回复内容如下: 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甘环大气〔2021〕1号)要求,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通过计量认证,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并与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在线监控平台联网。检验机构在检测时应按照《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自由加载法进行烟度检测无法进行加载工况检测时,可采用《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规定的自由加速法进行烟度检测。检测时需拍照和全过程录像,录像时要求将取样探头取样的全过程和不透光烟度计纳入摄像范围内,并将检测报告单和影像资料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检测过程数据及报告实时联网上传至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在线监控平台(联网上传参照《在用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要求)。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年7月5日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甘环大气[2021]1号)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
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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