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

文件编号: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2)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1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适用区域:陕西省 实施日期:2023-04-01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文件编号: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29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适用区域:湖北省 实施日期:2022-09-29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文件编号:湘政办发[2019]4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 适用区域:湖南省 实施日期:2019-01-22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件编号:云政发[2015]83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5-11-03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适用区域:云南省 实施日期:201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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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

关于耐火材料是否属于两高项目的疑问?
其它 环境影响评价

尊敬的专家、领导: 您好!有个问题想要咨询一下,关于耐火材料是否属于“两高”项目的疑问,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湘发改环资〔2021〕968号)文件——《湖南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中序号5中主要内容(水泥制造(3011)、石灰和石膏制造(3012)、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3031)、平板玻璃制造(3041)、建筑陶瓷(3071))其中未包含有耐火材料的的行业代码和名称,但是在涉及主要产品及工序一栏中有耐火材料。 我现在负责的一个项目为C3089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涉及的产品包括炮泥、喷枪、组合砖、炉盖、座砖、预制件、滑板、水口、含碳制品等,但是C3089不属于《湖南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中序号5中主要内容涉及的行业代码及名称,所以想请问各位专家、领导确认一下该项目是不是属于两高项目,谢谢!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07-07

就《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五十六条的疑问
大气环境 综合业务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五十六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 我在天津人民政府网站职责清单上看到,该条权责归属于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于该条中的描述有两个疑问点:(1)“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对于这点,什么是“专用烟道”,有没有定义,是商住综合楼建造之处设立的烟道,还是后续商家自己建造的烟道,是否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中的标准?(2)对于“产生油烟、异味、废气”这点,是只要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就算还是说排放达标算呢? 还请解释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2025-01-06

是否具备在江苏省开展电磁辐射环境监测能力
核与辐射安全 生态环境监测

2019年8月,我单位报名参加了江苏省移动公司公开招标的“中国移动江苏公司2019-2020年江苏移动基站环境监测服务项目”。2019年9月9日中标公示结束,我单位以第一中标候选人身份收到招标方江苏省移动公司通知:因公示期间有疑似江苏省内某投标单位质疑我方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监测能力,而该条件正是招标方在招标前发函征询贵厅对该项目招标条件意见要求的基础上设立资格条件“投标单位必须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所属具有电磁辐射监测能力的监测机构、省级环保部门书面认定的具有电磁辐射监测能力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故招标方要求我方务必向贵厅征询我单位是否具备开展此项工作的相关监测能力。基于上述事实,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为了最大限度的响应江苏移动和贵厅的要求,特向贵厅发函征询相关意见。 我单位作为湖南省内检测机构于2016年5月30日通过了湖南省环保厅组织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具体见附件1中《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名单(第二批)的通知》(湘环发[2016]18号)。经咨询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原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相关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部委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及政府“放管服”,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市场,降低准入条件,取消门槛,强化事中事后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于2018年6月发布《关于停止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通知》,停止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进行认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认定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为准(见附件1)。而我单位于1992年取得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证书号:171821340975),有效期至2023年,目前拥有24大类别2092项检测能力,其中包括电场强度、磁场强度、功率密度等电磁环境监测项目。此外,我单位在环境监测方面的其他情况附件。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11-15

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119条的咨询
大气环境 综合业务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中,焚烧秸秆处罚的构成要件究竟是“省级地方政府划定区域+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还是“省级地方政府划定区域+露天焚烧秸秆”?即人口集中地区是否是露天焚烧秸秆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之一? 2.我省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77条划定的“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和119条规定的“人口集中地区”有哪些?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1-02-05

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在餐饮监管中适用的回复
大气环境 生态环境执法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所指“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若现场发现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从事经营行为,是直接处罚还是需要进行监测判定超标后才可以进行处罚?如果需要监测,按照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如何监测?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所指“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关闭由谁执行?关闭程序是什么?建议环保部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解释,为基层执法提供指导性意见。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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