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

文件编号: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2)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1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适用区域:陕西省 实施日期:2023-04-01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文件编号: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29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适用区域:湖北省 实施日期:2022-09-29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文件编号:湘政办发〔2019〕4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 适用区域:湖南省 实施日期:2019-01-22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件编号:云政发〔2015〕83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5-11-03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适用区域:云南省 实施日期:201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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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

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119条的咨询
大气环境 综合业务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中,焚烧秸秆处罚的构成要件究竟是“省级地方政府划定区域+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还是“省级地方政府划定区域+露天焚烧秸秆”?即人口集中地区是否是露天焚烧秸秆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之一? 2.我省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77条划定的“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和119条规定的“人口集中地区”有哪些?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1-02-05

关于耐火材料是否属于两高项目的疑问?
其它 环境影响评价

尊敬的专家、领导: 您好!有个问题想要咨询一下,关于耐火材料是否属于“两高”项目的疑问,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湘发改环资〔2021〕968号)文件——《湖南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中序号5中主要内容(水泥制造(3011)、石灰和石膏制造(3012)、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3031)、平板玻璃制造(3041)、建筑陶瓷(3071))其中未包含有耐火材料的的行业代码和名称,但是在涉及主要产品及工序一栏中有耐火材料。 我现在负责的一个项目为C3089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涉及的产品包括炮泥、喷枪、组合砖、炉盖、座砖、预制件、滑板、水口、含碳制品等,但是C3089不属于《湖南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中序号5中主要内容涉及的行业代码及名称,所以想请问各位专家、领导确认一下该项目是不是属于两高项目,谢谢!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07-07

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
综合业务

<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2025年10月1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湘政发〔2025〕6号中<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7﹞43号)废止。 请问43号文件废止后私营企业有大量满50岁未满55岁生产岗女工人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哪条规定确定。比如出生为1971年5月30日出生的生产岗女工人退休年龄是多少?若参照生产岗女工人为原50岁渐进式延迟,对照表没有此批人员的退休年龄。敬请解答说明,谢谢!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6-07-01

就《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五十六条的疑问
大气环境 综合业务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五十六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 我在天津人民政府网站职责清单上看到,该条权责归属于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于该条中的描述有两个疑问点:(1)“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对于这点,什么是“专用烟道”,有没有定义,是商住综合楼建造之处设立的烟道,还是后续商家自己建造的烟道,是否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中的标准?(2)对于“产生油烟、异味、废气”这点,是只要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就算还是说排放达标算呢? 还请解释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2025-01-06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疑问的回复
其它 环境影响评价

《环评法》第七条、第八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中也是“设区的市级和设区的市级以上…”。《规划环评条例》中也只对“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了规定,《条例》最后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自《条例》施行以来,云南省人民政府并未制定和出台具体办法。根据《宪法》第三十条,基本可以判定“设区的市级”和“自治州”属于同一行政级别,是否意味着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相关规划都不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法》第十三条:“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三条:“地方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和管理。”县级根本没有权限设立专家库,即使明确要求县级相关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个专家审查环节,也是难以操作和执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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