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五十六条的疑问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2025-01-06

环境 天津市 大气环境 综合业务

问题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五十六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 我在天津人民政府网站职责清单上看到,该条权责归属于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于该条中的描述有两个疑问点:(1)“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对于这点,什么是“专用烟道”,有没有定义,是商住综合楼建造之处设立的烟道,还是后续商家自己建造的烟道,是否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中的标准?(2)对于“产生油烟、异味、废气”这点,是只要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就算还是说排放达标算呢? 还请解释

回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已收悉。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对问题进行答复,现答复如下:“专用烟道”无相关术语定义,实际操作层面,通常要求餐饮单位需要建设专门用于油烟气体排放的烟道。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单位定义与达标与否无关,在三类特定场所中,不能新改扩建任何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单位。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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