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苏安监[2002]51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02-04-08 |
发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起草单位: | 实施日期:2002-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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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长: 您好!我单位计划在苏州市吴中区新建零部件加工项目,含有铝压铸工艺,压铸工艺所使用能源为天然气。发改备案已通过,请问《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零部件加工项目(含铝压铸工艺)是否属于禁止类?可否申报环评?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8-08
你好!目前有部分运输企业为节省成本使用不合格柴油,对大气环境产生了较大影响,请问一下江苏省是否制定运输企业使用不符合标准燃料的处罚罚则,如有请提供一下是哪部法律法规,谢谢!例如:北京市有相应规定《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运输企业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不符合标准的燃料,并处燃料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07-30
厅长您好: 码头建设项目采用燃油叉车和船舶运输货物,船舶靠岸后采用岸电系统提供能源,离岸后启动主机燃烧轻质柴油,叉车和船舶在来回运输货物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燃油尾气。根据生态环境部2021年9月10日发布的《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21)摘要内容,非道路移动源包括:工程机械(含叉车)、农业机械、船舶、铁路、飞机,本项目船舶和叉车均属于移动源中的非道路移动源。 江苏省发布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的适应范围明确为“本文件规定了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那么为码头项目运输货物所使用的的燃油叉车、燃油轮船(靠岸后使用岸电)均为移动源,不属于DB32/4041-2021的适应范围。《大气污染源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适应范围为:“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叉车和轮船的尾气执行《大气污染源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是否可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01-14
希望领导们重视,我是徐州市开发区君廷湖畔的业主,反映我们小区违规建设私人营利性大型医院的问题。 徐州医心斋中西医结合医院在我小区商业四号楼以及小区内建设医院,2018年二月份开始动工,目前已经完工90%,之前欺骗业主是养老院,5月30日有业主发现该医院的招聘信息才知道是一所设有100余床位的二级医院,并设有核磁共振、肾透析等科室。 1.该医院的废水处理区域紧邻我小区的供应水主管道,并且施工时曾挖断我小区供水管道。医院的废气、废水、医疗垃圾、病原性微生物、放射性物质等都会对我小区居民造成不可预测的危害。 2.该医院设置在小区内部,需要从小区北门的消防通道进出,一旦营业,人员繁杂,且不排除传染性病人在小区内部散步的情况出现,必然会对小区安全、公共设施、小区车位使用等造成威胁。而离医院100米处为小区幼儿园,幼儿健康安全问题堪忧。该医院设置急诊科,势必会加重我小区的噪音污染。 3.医院前期并未对周边居民进行调研,在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规获得徐州市卫计委颁发的 【徐医字2018年3号】批准书。 针对以上事实,请有关部门答复以下问题: 1.徐州市行风热线6月4日,开发区环保局领导答复:未经过环保审批的项目不能建设;而6月7日徐州市卫计委的领导却答复:省里有文件规定,可以先建设后审批。以上两个部门的答复完全矛盾,法规究竟是如何规定的?是相关部门玩忽职守、业务能力匮乏?还是故意踢皮球、糊弄欺瞒民众? 2.目前该医院人员拿着卫计委的【徐卫字2018年3号】文件在小区内分发,物业不仅不管不问,还和医院一起欺瞒业主。小区3km内设有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社区医院,完全没必要设立该医院。请问,该文件是根据哪些条例审批通过的?有没有按要求调研、审批?如此不作为的物业是否同样需要追究不作为的连带法律责任? 3.小区内建设医院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选址要求相违背,相关部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如何能进行审批? 4.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开发商许诺该区域为超市,请问规划局领导,这块区域的规划备案究竟是什么?现在建成医院是否违反原始规划? 5.目前君廷湖畔小区业主自发进行了关于建设该医院的签名调研,超过500多户业主表示“不同意”,已超过全部业主的30%,并且该调研还在持续开展。环保局答复:必须80%以上业主同意医院才能建设。该医院被查封后白天停止施工,夜里却还在施工,那么请问,责令其恢复原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8-07-12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1. 除了相邻省份以外,其中提到的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包括哪些? 2. 目前省内对于活性炭再生仅限于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无法再生废水处理所产生的废活性炭;相邻省份也找不到合适的活性炭再生的公司,有没有可能申请运回原活性炭生产厂家(比如位于江苏苏州,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进行再生处理? 3. 已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合作机制的,是否也仅针对相邻省份? 感谢解答。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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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 | 2022-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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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pid detection of health supervision
文件编号:WS/T10010-2023 | 标准名称: 卫生监督快速检测通用要求 | 发布日期:2023-12-15 |
标准分类:技术导则 | 适用区域:全国 | 实施日期:无 |
中文释义:卫生监督人员在卫生监督工作中,通过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检测方法,对场所、设施、环境、从 业人员、生活饮用水和涉及健康相关产品等进行卫生学检测,并在较短时间内获得检测数据和结果的检测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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