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企业为节省成本使用不合格柴油是否有处罚法律依据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07-30

环境 江苏省 大气环境 综合业务

问题

你好!目前有部分运输企业为节省成本使用不合格柴油,对大气环境产生了较大影响,请问一下江苏省是否制定运输企业使用不符合标准燃料的处罚罚则,如有请提供一下是哪部法律法规,谢谢!例如:北京市有相应规定《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运输企业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不符合标准的燃料,并处燃料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的车用燃油不符合本行政区域执行的车用燃油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目前,我省尚未出台涉及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相关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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