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文件编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5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 起草单位: 实施日期:2021-01-01

202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文件编号:无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01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起草单位: 实施日期:2021-05-01

201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文件编号:无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01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起草单位: 实施日期:2019-05-01

201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文件编号:无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01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起草单位: 实施日期:2020-05-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文件编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人大常委 起草单位: 实施日期:201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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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否推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
其它 生态环境执法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于2022年7月19日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目前是否全面推行呢?或者是否有相关的举动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05-11

天燃气锅炉。天燃气工业窑炉,氮氧化物最新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 生态环境执法

天燃气锅炉。天燃气工业窑炉,氮氧化物最新排放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查不到,请问新疆标准是怎么的,请把工业窑炉,锅炉,等最新大气排放标准发到我邮箱,谢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

2020-06-17

关于黄金冶炼中热熔铸锭废气排放口排污许可填报的问题
大气环境 排污许可

乌鲁木齐市金正禾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一个黄金冶炼企业有熔铸黄金锭的50kw电熔炉有一个2.5m排气筒,每月三至四天熔99%以上的成品黄金约800~1000kg,仅是电加热熔化后铸锭,没有任何污染物产生,排气筒只是热空气排出。环评文件及批复并未将些排气筒列入废气排放口,在填报排污许可时是否应予填报?如果应填报,如何确定污染物,执行什么标准?望回为盼

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

2021-11-01

异地搬迁技术改造项目关于厂区旧址是否重做土壤调查报告问题的请示
土壤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监测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8年4月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横县万力隆皮业有限责任公司旧址生产区(在产)组织开展了土壤监测,在我公司旧址生产区内共布设了3个土壤监测点位,监测因子为砷。3个土壤监测点位中砷的监测结果均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但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管控值。 根据2020年2月获得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横县万力隆皮业有限责任公司异地搬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桂环审〔2020〕32号)中“2.应按照《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8.1实施)的有关规定,对现有工程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如果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现有工程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3.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新修订)的有关规定,拆除现有工程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前,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现我公司旧址内已终止生产经营活动,部分相关建设物已拆除,是否需重新编制土壤调查报告? 特此请示,盼复。 横县万力隆皮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

2022-06-15

关于地下水敏感程度判定的相关问题
水生态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

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识别是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表1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表中,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的敏感程度判断,明确为准保护区或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属于较敏感,而对于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的补给径流区是否判断为“较敏感”则未予以明确,在实际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出现较大分歧。 由地下水导则主要编写人员运营的“地下水环境网”公众号于2016年4月13日发布“【观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系列解读之——敏感程度分级”,建议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中孔隙水潜水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的计算方法划定其敏感区和较敏感区。对于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较敏感区划分从“单井”和“联村、联片”两种情景给出建议,其中“单井”建议以井(泉)口为中心,半径50m为界,外扩2000天的质点迁移距离范围作为较敏感区,“联村、联片”则建议取村庄边界外扩3000天的质点迁移距离范围作为较敏感区,迁移距离范围以外的区域则考虑为不敏感区。 2018年12月14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邀请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地下水、土壤导则主要编写人员在南宁召开了导则研讨会,研讨会议纪要提到“分散式饮用水源敏感程度判定以场址所处位置的敏感性分区而定”,延续了公众号的主要观点,即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先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划分保护区范围,再通过建设项目与保护区的位置关系(是否重叠)来判断敏感程度。 综上所述,假设某项目选址地下游约5km处有一处联村、联片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根据计算3000天的质点迁移距离为2km,此种情景是否可以按“不敏感”来判定? 为了更快更高效开展环评工作,特来信咨询以上问题,盼回复,谢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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