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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股不同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执行标准问题
大气环境 生态环境执法

现有1个锅炉技改项目,现有工程为水煤浆锅炉产生的废气经静电除尘器除尘后,再进入脱硫塔脱硫除尘,净化后的烟气由40m高排气筒排放;企业建设的处置厂区内产生的危险废物焚烧炉废气经陶瓷多管除尘器+布袋除尘处理后,与水煤浆锅炉公用40m高排气筒合并排放。企业在锅炉废气处理系统末端设置有1个采样孔,在焚烧炉废气处理系统末端也设置有1个采样孔,即在合并排气筒前各分管上均设置有采样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大赛璐(南宁)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山梨酸和山梨酸钾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桂环验[2015]16号),项目锅炉烟气执行标准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Ⅱ时段二类区标准限值要求,焚烧炉烟气执行标准为《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相应焚烧量标准限值要求。 本次技改工程为将水煤浆锅炉改造为燃生物质锅炉,锅炉主体不变,改造燃料输送和燃烧系统,改造配风系统,同时把静电除尘器改成高效布袋除尘器,脱硫脱硝保持备用,排气筒不变,排放的燃生物质锅炉与现有工程焚烧炉废气共用1根40m高排气筒排放。在项目环评报告编制过程中,我公司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大赛璐(南宁)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山梨酸和山梨酸钾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桂环验[2015]16号)、《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第5.3.5.3条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第4.6条、《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中第5.5.2.1条,结合企业在合并排气筒前各分管上均设置有采样孔的实际情况,因此技改后项目锅炉烟气执行标准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相应标准限值要求,现有焚烧炉废气烟气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相应标准限值要求。现有专家认为,两股废气合并到1个排气筒进行排放,应考虑混合废气排放的达标排放情况,即在合并排气筒上设置采样孔,并应执行两者标准中更严格的标准限值要求,即应分析混合废气执行更严格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相应标准限值要求,认为本次技改工程与原有焚烧炉共用一根烟囱执行的标准不正确。 因字数限制,部分问题内容在回复栏。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

2022-04-01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咨询
其它 环境影响评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尊敬的领导,你好!我公司利用蚕粪为原料生产叶绿素铜钠盐,叶绿素铜钠盐是一种食品级的绿颜色色素。生产工艺如下:蚕粪→预处理→丙酮浸提→过滤→ 加碱皂化→回收丙酮→溶剂油洗涤→ 酸化铜代→抽滤水洗→ 溶解成盐→过滤→干燥→叶绿素铜钠盐成品。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属于:十一、食品制造业14-24、其他食品制造149-无发酵工艺的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呢? 以上征询特呈,恳请贵厅给予答复为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12-19

关于参公的环境监测人员能否享受监测津贴的回复
其它 生态环境监测

广西大部分的环境保护监测站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主要承担金城江区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事件调查监测和应急监测等工作,监测站监测人员长期从事重金属、类重金属砷等剧毒物质监测工作。根据环保部《关于环境监测上划垂直管理的几点建议的回复》中第三点:“关于环境监测人员待遇保障 为明晰环境监测事权与支出责任,我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85号),对环境监测经费予以重点支持保障。为完善环境保护监测岗位津贴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00号),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合理保障环境监测人员的待遇。” 但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通知〉》规定执行范围为事业单位,没有考虑到广西大部分监测站已参公,故监测站无法享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对接触有毒有害工作职工的关心。还请明示,广西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监测人员是否能享受此项监测津贴?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06-04

关于项目是否可以按照新建项目开展环评的问题
其它 环境影响评价

领导好。现有个问题想要咨询。 广西投资集团北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取得《北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西投资集团北海煤炭储运配送中心配煤堆场项目一期工程(含铁路专用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北环复字﹝2011﹞357号),工程建设内容包括配煤堆场1个和铁路专用线1条。该项目于2012年完成了填海,截止日前,其他建设内容未建设。 期间,由于企业变更、资金等因素,“北环复字﹝2011﹞357号”批复的煤堆场及铁路专用线未能全部建设(仅完成了煤堆场填海部分)。由于项目设计的深入及铁路专用线线位布局的变化,国能广投北海发电有限公司(该公司收购了广西投资集团北海实业有限公司)拟对铁路专用线重新立项并开展前期工作。 国能广投北海发电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4月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能广投北海煤炭储运配送中心铁路专用线项目核准的批复》(桂发改交通〔2022〕365号)。核准文件中的铁路专用线实为2011年环评批复中的铁路专用线(选线略有变动)。现我公司是否可直接按照“桂发改交通〔2022〕365号”核准文件建设内容,按照新建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

2022-08-19

异地搬迁技术改造项目关于厂区旧址是否重做土壤调查报告问题的请示
土壤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监测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8年4月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横县万力隆皮业有限责任公司旧址生产区(在产)组织开展了土壤监测,在我公司旧址生产区内共布设了3个土壤监测点位,监测因子为砷。3个土壤监测点位中砷的监测结果均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但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管控值。 根据2020年2月获得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横县万力隆皮业有限责任公司异地搬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桂环审〔2020〕32号)中“2.应按照《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8.1实施)的有关规定,对现有工程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如果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现有工程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3.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新修订)的有关规定,拆除现有工程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前,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现我公司旧址内已终止生产经营活动,部分相关建设物已拆除,是否需重新编制土壤调查报告? 特此请示,盼复。 横县万力隆皮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

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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