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黔环综合[2022]64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2-11-16 |
发布部门: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 适用区域:贵州省 | 实施日期:2022-11-16 |
文件编号:淄环发[2019]143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19-11-08 |
发布部门: | 适用区域:山东省淄博市 | 实施日期:2019-11-08 |
文件编号:中环规字[2020]2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0-08-25 |
发布部门: | 适用区域:广东省中山市 | 实施日期:2020-09-01 |
文件编号:江环[2021]231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1-12-23 |
发布部门: | 适用区域:广东省江门市 | 实施日期:2021-12-23 |
文件编号:甘环执法发[2020]30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0-12-03 |
发布部门: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 适用区域:甘肃省 | 实施日期:2020-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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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如何计算处罚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裁量起点10%+裁量权重总和,还是直接裁量权重总和?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2-04-02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序号13明确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不予行政处罚。请问危害后果轻微的标准是什么?可以从哪些角度评价危害后果轻微,比如数量吗?如符合危害结果轻微是应当不予处罚,还是可以不予处罚?谢谢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2-05-11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该规定中建设行为终了应当如何认定?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1-19
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 裁量编码C1300100B010 中 2.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含色度)仅有一项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超标幅度不超过10%,10个工作日内改正的;pH值超标幅度在±0.5以内,10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想问一下第一类污染物指的是什么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05
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环保主管部门发现该违法行为时,建设项目建成并投产时间已经超过两年,此时未备案的违法行为追溯期限从何时起算?若认为从项目建成投产时起算,则因超过行政处罚追溯期限无法进行处罚;若认为未备案的违法行为属于持续状态,则不受追溯期限影响,环保主管部门仍可以对该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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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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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行政处罚追溯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什么情形下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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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互联网 | 2022-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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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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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乐普 | 2022-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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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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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互联网 | 2022-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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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环保检查重点!面对行政处罚,企业该如何应对?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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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互联网 | 2022-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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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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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圈 | 2022-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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